警方出擊:

  盜獵者借槍殺害兩頭黑熊 

  一伙人幫忙轉運出售,涉案人員全部到案

  案件告破看似已觸手可及,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諸多疑點仍讓民警無法釋懷。據犯罪嫌疑人供述,黑熊是被獵套套住后致死的,但具體如何死亡的,他們卻閉口不談。

  一只成年野生熊體重有數百斤,且攻擊性極強,如果說是套住后被人用物件砸死,但一般人員根本不敢貿然上前;如果說是被套住后餓死,也不符合常理,因為熊的皮下脂肪厚實,冬眠時餓上一兩個月也沒問題,況且被查獲的熊死體的下脂肪還很厚實。

  難道澤某等人還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未被發現?專案民警認定,現場有明顯的野生動物掙扎痕跡,足以證明被獵殺物在被獵套套住后并未立即死亡,因此判斷造成其死亡的另有作案工具。

  民警首先懷疑犯罪嫌疑人使用槍支,但在對熊死體反復勘驗后,未發現有明顯的槍口創傷,直至民警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探測,最終在兩只熊死體的頭部內發現金屬異物的存在。至此,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徹底放棄狡辯,供述了“一伙人使用獵套套住熊后,其繼續使用小口徑步槍槍擊熊頭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

▲民警在調查中▲民警在調查中

  根據嫌疑人供述,專案組民警在異地一陡峭山崖處提取到小口徑步槍1支。而這支槍,正是杜某某已故父親遺留的,但杜某某不僅沒上交,反而將槍借給了同村的廖某某。

  此時,澤某的心理防線也徹底瓦解,再次交代其“于2022年6月伙同外縣人員年某、仁某、幫某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及販賣運輸”的犯罪事實。

  很快,相關涉案人員全部到案,以澤某、杜某某為核心關聯的兩起重大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至此全面告破。

  受審獲刑:

  提供槍支商人、盜獵者等均獲刑 

  警方:無論什么人犯法都要受法律嚴懲

  今年年初,稻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澤某以非法買賣為目的,非法買賣槍支;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獵捕5只獐子、1只毛冠鹿,并將獵捕的5只獐子出售給他人,收購他人獵捕的2只黑熊等。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從被告人杜某某處借來使用的槍支,兩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獵捕2只黑熊、2只獼猴,被告人杜某某幫助被告人廖某某運輸、出售2只黑熊,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最終,被告人澤某、廖某某、杜某某等14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罰。

▲犯罪嫌疑人指認被獵殺的黑熊▲犯罪嫌疑人指認被獵殺的黑熊

  “無論什么人,有什么樣的經濟和地位,只要觸犯了法律,一樣受到法律的嚴懲!”甘孜警方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警方強調,作為一名社會公民,必須敬法之權威,不得輕起冒犯之心;必須畏法之嚴厲,時刻對照高懸的法律明鏡。必須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時刻提醒自己不觸碰法律禁區。

  白瑪曲珠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圖據稻城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