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車管所職工在路邊暈倒,后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終年45歲。2022年11月30日,此事發生在四川內江,離世者系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車管所職工曾應輝。事后,內江市公安局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人社部門認定曾應輝受到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

  但家屬認為,當時曾應輝是在上班路上,事發前曾因連續多日“加班”值守路口,每天工作時間長,死亡是因高強度“加班”受到傷害,事發前一天還以身體不適和小孩無人照顧向單位請假,但未獲準許。其參與的疫情防控工作屬搶險救災范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一視同工傷條款,認定為工傷。由此,曾應輝妻子向內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內江市政府調查認為,曾應輝死亡地點非工作崗位、工作場所,盡管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具有合理性,但其死因系心源性猝死,非遭受事故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相關規定。此外,曾應輝并非因工外出,故死亡并非在工作崗位上,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規定。曾應輝的死亡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一視同工傷條款。最終,內江市政府維持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相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為此,曾應輝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仍主張曾應輝的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2023年8月28日,該案在內江開庭,曾應輝家屬及被告內江市人社局、內江市政府在庭上各執己見。庭審結束后,法院未當庭宣判。

▲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車管所職工上班路上猝死

  家屬稱其事前曾加班

  前一天以身體不適請假未獲準

  曾應輝壯年去世,對其家人來說確實是一個難以接受的事實。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曾應輝是內江當地人,1999年進入內江市公安局工作,系機關工勤人員。2012年3月過后,他一直在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車管所工作。事發前,他是車管所的一名查驗員,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家中,除了70歲的父母,曾應輝和妻子牟女士育有一兒一女,小兒子如今才4歲多。

  “不幸”發生在2022年11月30日。當日上午,曾應輝帶著小兒子離家,家屬稱他是去上班。家屬方提供的多份相關資料載明,10時09分,他所在車管所所長何先生接到巡警電話,得知他暈倒在城區西林大橋南轉盤某超市外,現場正在搶救。經查證,120接警臺9時26分接到群眾報警后,指派附近醫院出診。

  遺憾的是,因搶救無效,現場醫務人員于10時30分左右宣布曾應輝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曾應輝死因系心源性猝死。

▲曾應輝暈倒后猝死的內江城區西林大橋南轉盤附近▲曾應輝暈倒后猝死的內江城區西林大橋南轉盤附近

  后來,內江市政府在關于此事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認為,結合曾應輝生前住所地、事發時間和地點,以及何先生證詞中所說的“曾應輝事發當天要到單位上班,只是帶著小孩要晚點到”,曾應輝在西林大橋南轉盤某超市外突發疾病死亡系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具有合理性。

  曾應輝家屬稱,他是事發前一天下午回家的。家屬方提供的一份落款2023年2月20日,并加蓋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印章的《證明》載明,根據上級公安機關部署,大隊各部門人員于11月22日21時集合,并按勤務安排值守交通卡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其中,曾應輝輪值國道321線大千路口執勤點。11月26日晚,撤回大隊;11月27日、28日,在大隊營區休息待命;11月29日,正常上班受理業務,下午下班后根據上級通知回家休息。

  另一份加蓋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印章的《情況說明》還稱,和曾應輝在同一執勤點輪值的,是其所在車管所所長何先生。2022年11月23日起,兩人每天值守時間為6時30分至次日凌晨2時,其中曾應輝的執勤時間為每天6時30分至16時。

  家屬方還稱,事發前一天回家后,曾應輝因身體不適向單位請假,但未獲準許。上述《情況說明》也載明,2022年11月29日下午下班后,17時30分左右,曾應輝給何先生打電話,告知由于前期工作強度大,身體不適且家里無人帶小孩(當時小兒子年僅3歲多),請求第二天安排休息半天。何先生回復,因第二天要去檢查新申辦的摩托車服務站,窗口人手不夠,希望曾應輝能堅持上班。當時,曾應輝表示,如身體沒有不適,第二天就帶著小孩去上班。

▲加蓋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印章的相關《情況說明》▲加蓋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印章的相關《情況說明》

  單位申請工傷未獲認定

  家屬申請行政復議

  市政府維持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

  曾應輝離世幾天后,家屬將其遺體火化安葬。此后,他所在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未獲認定。

  相關資料顯示,2022年12月26日,內江市公安局向內江市人社局遞交《內江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就曾應輝猝死一事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內江市公安局提交的附頁材料《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關于曾應輝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說明》中也提及,事發前一天,曾應輝以“由于工作強度大,回家后感覺自身身體不適,且30日家中3歲小兒子無人帶”為由,欲在第二天請假休息半天。但該材料未經單位蓋章,無落款單位,也無行文日期。

  調查后,內江市人社局于2023年2月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曾應輝受到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應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

▲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此,牟女士向內江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她認為,丈夫的死亡是因連續多日值守路口,每天工作時間長,受到傷害后請假也未獲準許。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按工傷對待。

  內江市政府就此調查詢問時,牟女士還稱,曾應輝曾向她提及身體不適,但以工作忙走不開為由并未去醫院看病。事發前一天,丈夫向單位請假未獲準許,在家休息時也曾表示身體不適,但未去醫院看病。此外,在事發前不久的體檢報告中,未提及丈夫身體有異常。

  調查后,內江市政府認為,曾應輝死亡地點非工作崗位、工作場所,盡管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具有合理性,但其死因系心源性猝死,非遭受事故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相關規定。此外,曾應輝并非因工外出,故死亡并非在工作崗位上,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就牟女士主張的曾應輝所受傷害適用該規定應認定工傷,并提交《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主張疫情防控工作屬搶險救災范疇,內江市政府認為,該管理辦法將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作為搶險救災工程需滿足的條件之一,僅為規范工程項目管理、明確該文件的適用范圍所需,對工傷認定中是否應當將疫情防控視為搶險救災的范疇,無指導意義和約束力。“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是指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從事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公益性活動引起的傷害,既不在工作過程中,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曾應輝屬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存在工作原因、工作過程等因素,故不能適用該條款規定。

  據此,內江市政府在今年5月9日出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認為,內江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維持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關于曾應輝死亡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情形成焦點

  雙方各執己見未當庭宣判

  “連續幾天在單位加班,回家第二天早上去上班,就出現這種事。”牟女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丈夫在上班期間已感覺身體不適,但一般“不是痛得不得了,都不會去醫院”,不可能有一點不舒服就跑醫院去。她還稱,丈夫在單位“加班”那幾天,在聊天中向同事提到了腰痛。為此,牟女士在申請行政復議未能改變結果后,又提起了訴訟。

  家屬方在起訴狀中稱,事發前,曾應輝在卡點輪值,每天上路時間約10個小時。事發前不久的體檢報告顯示,曾應輝身體健康,沒有心血管及其他方面的問題。家屬方認為,曾應輝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二項“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情形。為此,家屬訴求:撤銷內江市人社局的相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曾應輝死亡屬工傷,并撤銷內江市政府的相關《行政復議決定書》。

  家屬方代理人楊先生認為,根據《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疫情防控屬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屬搶險救災范疇,曾應輝因此受到的傷害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視同工傷。他還稱,在此前交涉中,相關部門提及需有尸檢報告等依據,證明有因果關系。但他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不需要證明。

  8月28日,該案在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家屬方還提交了兩份《情況說明》。家屬方稱,這是曾應輝同事的證言,其中提及曾應輝在2022年11月22日曾向同事提及自己腰痛,11月23日晚和同事在大隊休息聊天中也提到身體不適癥狀。家屬及代理人認為,“加班”引起了曾應輝的病,又延誤了他的治療,請假未獲準許,最終導致他死亡。

  但內江市人社局認為,這兩份證言不符合證人證言的形式要件,對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此外,曾應輝確有在事前值守卡點的情況,但是否屬于搶險救災,是不能直接畫等號的。內江市政府則認為,搶險救災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是不同的概念。

  內江市人社局堅持認為,曾應輝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其發病時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二項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是指外部力量直接的損害,曾應輝的死亡不符合該條款規定,事發當天也不存在搶險救災的情形。同時,該條款規定不能將“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要素全排除。在內江市人社局看來,曾應輝在路口值守是和同事輪崗,可以休息,不是連續幾天不睡覺,回家后如有身體不適,也有時間及時就醫。

  為此,盡管對曾應輝的死亡表示同情和痛惜,但內江市人社局及內江市政府堅持認為,曾應輝的死亡確實無法認定工傷。他們希望,法院維持相關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當天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休庭,表示將擇期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