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斗毆過程中持刀殺死被害人究竟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判處緩刑是否適當?2022年11月25日,封面新聞報道了23年前在四川高縣文江鎮發生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在斗毆過程中殺死被害人后,被法院判處緩刑,被害人母親堅持申訴長達23年。8月31日,四川省高縣檢察院對被害人江濤的母親聶欽玉(此前報道為聶卿玉)刑事申訴案舉行了公開聽證。
據了解,申訴人聶欽玉不服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2000)宜中刑一終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向宜賓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后。經四川省檢察院交辦,宜賓市檢察院將案件轉高縣檢察院辦理。
申訴理由
被告人不是正當防衛
申訴人聶欽玉認為:高縣法院(1999)宜高刑初字一審判決書關于張傳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認定事實不清,被害人江濤“側身面對”被告人張傳忠不符合邏輯,被害人沒有對張傳忠實施危害行為;被害人持槍沒有依據,張傳忠不具有正當防衛的基礎條件,其行為系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殺害被害人系防衛行為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聶欽玉還認為,本案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人適用緩刑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人故意傷害致被害人死亡,其民事責任應當包括死亡賠償金賠付。
聶欽玉稱,訴訟中審判員、檢察官和公安辦案人員共同取證,嚴重違反刑事訴訟分工制約規定,采信的言詞證據均系與被告人關系密切一方,且沒有經過證人出庭作證查清事實。
被告人的辯護人何云參與本案辯護時未取得律師資格,其參與本案辯護和調查取證,導致本案證據違法和程序嚴重錯誤。
審查認定
事實與判決書完全一致
高縣檢察院稱,經承辦人審查申訴材料,查閱公安機關偵查卷、法院內電子卷宗,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查認定:1999年8月3日凌晨1時許,江濤(被害人,已死亡)、胡印、李遠波、葉小春四人酒后到高縣文江鎮濱河路“港灣發廊”按摩,因要帶店內女服務員外出被店主李夕芬拒絕,江濤等人即對李夕芬進行毆打。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慶、張傳正聞訊趕至勸解,江濤先出手打張傳正,雙方發生扭打,后被聞訊趕到的李夕芬之夫陳華君及旁人勸開,李慶、張傳正離去。江濤揚言報復后離去。
李慶、張傳正走到濱河賓館樓下,被告人張傳忠(張傳正之兄)聞訊趕到,先將張傳正、李慶勸上樓后,又將葉小春等人勸走。張傳忠正欲上樓時碰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曾飛,曾飛正向張傳忠詢問原由,適逢江濤糾集何吉康、何沙、樊朝成、胡印等人手持火藥槍、刀、木棒等兇器沿濱河路四處搜找李慶、張傳正意圖報復。江濤誤認為曾飛為陳華君,手持火藥槍沖上去用槍管頂著曾飛的頭并對曾飛進行毆打。張傳忠上前勸阻,江濤又用火藥槍抵著張傳忠的頭并毆打張傳忠。何沙、樊朝成等也圍著打曾、張二人。
李慶、張傳正聞聲后先后沖下樓,江濤又沖上去打李慶。何沙一手持刀一手持火藥槍頂著張傳忠的頭不準張傳忠動。張傳正從后面抱住何沙將其按翻在地并去搶何沙手里的槍,張傳忠也撲上去搶何沙手里的刀。何吉康上前手持火藥槍指著張傳正,張傳正搶下何沙手中的槍舉槍與何吉康對峙。張傳忠搶下何沙的刀將何砍跑后退回,此時李慶已被江濤等人打跑,樊朝成雙手舉刀向張傳忠亂砍,張傳忠舉左臂抵擋被砍傷后,順手一刀刺中樊腹部,樊退到一邊蹲下。張傳忠又見前方兩米左右江濤持槍側身面對自己,便持刀猛沖一步刺中江濤右下腹后轉身逃離。江濤經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4時許死亡,用去醫療費、火化費、安埋費等共計6776元。
經高縣公安局法醫檢驗,江濤系單刃尖刀刺破下腔靜脈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張傳忠于1999年8月8日到高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
檢方觀點
不存在證據違法和程序錯誤
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在案證據和案發時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一一予以了說明。
被害人江濤糾集多人持槍、刀等工具對被告人張傳忠、證人曾飛等人實施不法侵害的過程中,張傳忠為保護其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反擊,具備正當防衛的基礎條件,系防衛行為。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傳忠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高縣法院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準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被告人張傳忠適用緩刑適當。宜賓市中級法院對申訴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案發時法律稱謂)。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審判員、檢察官和公安辦案人員共同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據核查,不存在申訴人提出的違反刑事訴訟分工制約的規定情況。
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辯護人何云辯護時是否取得律師資格。本案生效判決系宜賓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判決書顯示何云未擔任被告人張傳忠的辯護人。且何云是否取得律師資格對本案事實認定沒有直接和間接的關系。
檢察機關表示,本案不存在證據違法和程序錯誤的情況。
家屬質疑
受害人手持的那把槍究竟在哪里?
高縣檢察院邀請的三名聽證員聽取了檢察機關介紹的案件情況后表示,本案不存在證據違法和程序錯誤的情況。
聶欽玉、江濤的哥哥、姐姐和委托代理律師參加了聽證。被害人親屬認為,不管是兩級法院判決書審理查明的事實,還是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據全部來自與被告人張傳忠關系密切方的證詞,缺乏該案最關鍵的證據:認定江濤對準被告人張傳忠的那把火藥槍。親屬表示,作為關鍵證據的火藥槍如果缺失,江濤手持火藥槍對準張傳忠這一關鍵事實就不能認定。張傳忠就不具備正當防衛的基礎條件。
親屬還表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人張傳忠先后持刀刺傷何沙、樊朝成,后將被害人刺傷致其死亡,已明顯構成故意傷害罪,適用緩刑明顯不當。
檢察機關表示,將綜合聽證員和被害人親屬意見后,對聶欽玉刑事申訴案作出審查結論。
封面新聞將密切關注檢察機關的審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