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劉春華

  試用期多久誰說了算?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約定試用期嗎?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又是多久?親愛的朋友們,這些與我們切身利益相關的就業法律知識您都了解嗎?本期“川贏位來·就業政策周歷”與大家分享的,就是有關試用期的那些事兒。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要定知道,試用期多長時間并不是由用工單位說了算,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權利說不。同時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同一家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法律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現實生活中,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后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最后要提醒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成都市為例,目前成都市實行的最低工資分2100元/月和1970元/月兩檔,成都全域內不同區(縣)分別實行上述兩個不同的檔次,勞動者試用期單位在哪個區(縣),那么其試用期工資標準將不得低于所在地區(縣)最低工資標準。

  在四川,贏未來!本期的就業政策就分享到這里,朋友們,下期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