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9月12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獲悉,近日,法院發布了一批次涉營商環境典型案例,趙某某系原告四川某貿易公司員工,在四川某貿易公司從事財務、出納相關工作。案涉銀行賬戶名稱為“趙某某”,賬戶性質為“一般賬戶”,開戶行為“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高新民豐大道支行”。
案涉賬戶的資金流動情況為:四川某貿易公司部分《銷售合同》項下貨款約定收款賬戶為趙某某名下案涉賬戶,自2021年6月至7月,合同項下收款共計2195260元;2021年7月,案涉賬戶向四川某貿易公司賬戶轉款800000元,另轉出39654.4元運費;2021年7月,案涉賬戶尚有收款3筆共120000元,支出9筆共169122.8元。
2021年7月28日,法院依據(2021)川7101執9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被執行人趙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進行凍結,額度為5253401.23元,實際凍結案涉賬戶內金額539829.56元。
四川某貿易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上述款項應屬其所有,要求解除對該銀行卡的凍結并排除強制執行。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四川某貿易公司的異議請求,四川某貿易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借用員工銀行賬戶收支貨款引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針對借用賬戶人對于賬戶內資金提起的執行異議,應妥善平衡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三者之間的關系,綜合考量貨幣“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則、賬戶的實際控制及我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公示信賴性質,從而作出判斷。遂判決駁回四川某貿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四川某貿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用賬戶的行為本身即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行為。面對此類案件,人民法院要解決的不僅是一個孤立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是企業經營行為的基石,也是做人處世之底線。
各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遵循國家金融法規管理規定。對個人而言,應嚴格管理個人銀行賬戶;對于企業員工而言,應誠信敬業、勤勉履職;對企業而言,更應規范相應財務流程,嚴格進行轉賬匯款操作,樹立遵紀守法的企業文化。這既是對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保護,亦是守法公民、守法企業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