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晚是李婆婆不愿回憶的一晚。當晚,5歲的孫女從小區至少2米高的健身器材上摔下,左腦著地,顱內骨折,嘔吐不止,幾乎陷入昏迷。這一消息,在小區群里炸開了鍋,因為在當天上午,業主、業委會、物業三方開會才指出器材有安全隱患。

  19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家標準,超過0.6米跌落高度的和(或)強制使用者身體運動的器材,在所有的碰撞區域應有著陸緩沖層,如沙層、土層、橡塑地板等。不過,記者走訪多個小區和路邊公共健身區看到,除部分兒童游樂設施外,所有健身區域的地面均為硬質地面。

  體育主管部門建議,健身器材區域應盡量鋪設軟質材料,以減少運動損傷。

  ▲涉事健身器材較高

  腦部著地

  5歲女童從小區健身器材上摔下

  事發小區為成都錦江區交大·綠嶺小區2期。據當晚在現場的小區居民趙蓮(化名)介紹,當晚8點過,她經過小區的健身區時,有人大吼了一聲“快點,這兒有娃娃摔倒了!”她趕緊跑過去一看,一個孩子躺在那里一動不動,她定眼一看,這是自家孩子的同班同學小小,旁邊一個人趕緊把孩子抱了起來,捏了一下孩子的手、腳,確認是否還有意識。

  “小小,你可不可以動一動?”趙蓮說,當時孩子沒有動,眼睛也一直閉著,此時孩子的媽媽在現場已經被“嚇慘了”,隨后120到達現場,將孩子送往附近醫院。在進行CT檢查后,首個接診的醫院表示無法處理孩子的顱內出血,當晚,小小又被轉運至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急診科。

  9月18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事發小區,小小的奶奶剛從醫院回來。據她介紹,事發后,她整個人都嚇蒙了,生怕孩子出什么事,當天在救護車上孩子就吐了,身體也很虛弱,“只能輕聲喊奶奶、奶奶?!庇浾邚恼掌锌吹?,當時小小的左側臉部有淤青及挫傷,當晚醫院CT報告顯示,小小的“左側額顳枕骨骨折、部分斷端稍錯位,局部凹陷……考慮腦挫裂傷可能,顱內少許蛛血……”

  17日凌晨,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診斷顯示,小小是中型顱腦損傷,顱內多發骨折,軟組織傷。

  ▲小小

  上午開會,晚上出事

  業主質疑物業不作為

  據了解,事發當天正值周六晚,許多家長帶孩子在小區樓下玩,很快“有孩子從健身器材上摔下”的消息就傳遍了整個小區。記者看到,在業主群里,此事引發激烈討論,因為就在當天上午,業主、業委會、物業三方20余人才開會討論該器材的安全隱患以及小區的清潔衛生問題。

  現場就有業主提出,健身器材旁無路燈,且較高,地面又硬,“要么鋪膠墊,要么撤了?!倍岢霎斖砭桶l生事故,業主質疑物業不作為,“從開完會到晚上五六個小時怎么沒有及時處理?”據小區物業介紹,涉事健身器材是在業委會的要求下于近幾日才安裝的。

  記者在現場看到,器材至少有2米高,人可以順著爬梯爬到頂端,地面鋪設了較硬的鵝卵石,周圍未設立安全警示牌。9月17日,在部分業主及業委會的要求下,物業將健身器材拆除。

  小區部分業主對拆除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這是“因噎廢食”,從器材上摔下只是小概率事件,監護人也應做好對未成年的監護、保護義務,“物業和業委會應當加強運動傷害的宣傳和知識普及,盡可能完善運動器材的安全防護措施,而不是一拆了之。”

  ▲工作人員將器材拆除

  物業回應:

  不否認責任,責任劃分還需認定

  9月18日,小小媽媽告訴記者,事發時她坐在離孩子不遠處的木凳上,出事后,一家人都關注著孩子的傷情,還未想到追責問題。目前醫療費已繳納1萬余元,幸運的是,醫生表示孩子腦內未繼續出血,若順利將于近兩日出院回家觀察。

  她表示,不可否認作為家長自己在此事中負有責任,但物業肯定也存在管理瑕疵,她希望物業公司能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責任。對此,小區物業劉經理表示,他們不否認物業存在一定責任,但具體的責任劃分還需進行認定,他們將去看望孩子,建議家長保留醫療費用單據,之后進行協商處理。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家長也可以走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于責任的劃分,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認為要視情況而定,若是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主要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若銷售者有責任,也應承擔。若產品不存在缺陷,那么健身器材的設置、維護、管理者就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區內的健身器材屬于小區公共設施、業主共有部分,那么在該事件中,擔責方即為物業公司,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若未盡義務,導致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隱患并最終致他人損害,理應承擔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構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

  家長是否有責任?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陳逢逢律師表示: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作為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其疏于監管或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受損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超過0.6米跌落高度應有著陸緩沖層

  走訪:多個區域健身區為硬質地面

  當天,紅星新聞記者走訪數個小區健身區以及路邊公共健身區發現,7個區域中,有6個區域均為硬質的水泥地、大理石地、地磚等。有兩個小區的兒童游樂設施區鋪設了塑膠路面。

  ▲多數區域健身區為硬質地面

  ▲一小區兒童游樂設施為塑膠地面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國家標準《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1中提到:

“擺動式、搖動式、滑行式、攀爬式器材等,具有超過600mm跌落高度的和(或)強制使用者身體運動的器材,在所有的碰撞區域應有著陸緩沖層,如:沙層、土層、橡塑地板等。”“夜間需要使用器材的場所,在器材邊緣2m范圍內,光照度應不小于15lx(照度)”。同時,當器材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對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適用(如需要照顧的老人、幼兒、病人和殘疾人等)時等,應予以安全警示。

  對此,錦江區文體旅局體育科工作人員表示,該涉事器材安全風險高于普通器材,“考慮到安全問題,這幾年都沒安裝過?!?/p>

  此外,從安全角度來講,他們建議除安裝器材的接口處需為穩固、可靠的硬質地面外,其余區域應盡量鋪設軟質的塑膠等材料,以減少運動損傷。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