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在底樓花園里私挖地下室,導致整棟大樓的安全可能受到影響,這在宜賓還是首例。”9月22日,四川宜賓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負責人告訴記者,“幸好被依法拆除了,不然整棟大樓的業主都要擔驚受怕。”至于該業主違建花費的10余萬元成本,只能由其自行承擔。
有律師表示,該業主責任重大,若造成嚴重后果還涉嫌犯罪。
業主在底樓花園私挖地下室
執法人員依法拆除,限期填土回埋恢復原狀
“我們小區有人偷挖地下室,太危險了,我們住樓上的整日提心吊膽!”今年8月,宜賓市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接到群眾投訴稱,南岸城區某小區5棟有人私挖地下室,擔心影響大樓安全。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被投訴的小區5棟共25層50戶,私挖地下室的現場在底樓,原本是一個下沉式花園。

▲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
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現場勘查后確認舉報情況屬實,現場正在裝修已開挖完成的約3米深、60余平方米的地下室。執法人員當即告知業主,私挖地下室破壞了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整棟建筑會受力不均,還會導致地基下沉等問題,影響房屋安全。
執法人員當即責令施工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時,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還聯系了該樓盤的設計單位對該私挖地下室行為進行鑒別,確認該私挖行為改變了房屋使用結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地下室裝修體拆除
8月30日,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查看整改情況,發現違建業主未按要求自行整改且有繼續施工跡象。為確保樓上居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當即采取措施,組織多個部門執法力量,依法對該違建地下室進行強制拆除,并跟蹤督促業主限期填土回埋恢復原狀。

▲拆除后
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副大隊長葉衛紅表示,下一步,敘州區違建監察大隊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違建行為,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對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律師說法:
若造成嚴重后果,業主還涉嫌刑事犯罪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該業主違規私自在底樓挖建地下室的行為涉嫌違反《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根據規定,私自挖建地下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可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若“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則應“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若系未經批準臨時建設,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該業主限期整改,消除隱患并可處以罰款。
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若該業主挖掘土地的行為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那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以及被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林小明認為,若該業主的行為造成附近樓房垮塌,則業主還涉嫌刑事犯罪,根據其犯罪構成以及造成的后果,可能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甚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可見,貪小便宜可能導致大危害,應避免導致讓人無法追悔的悲劇。
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表示,業主私挖地下室的行為,不僅違法,也會給其他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必須堅決予以制止。
王仁指出,首先,從權利主體而言,業主除了享有所購置房屋建筑面積范圍內的地面土地使用權,和小區公共區域法律規定的共有權外,是不對地下和地下土地享有使用權的;其次,和地下停車場不同,若要挖掘地下室等設施,必須經過嚴格的規劃和審批程序,否則屬于違法建筑。上述業主的做法屬于十分危險且自私的侵權行為,不僅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還應該受到行政處罰,更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