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春華
從10月1日起,《四川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為助力企業健康發展,該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實行浮動管理。其中,用人單位費用支出額大于繳費額時,應上浮費率;用人單位費用支出額小于繳費額時,則應下浮費率。上浮和下浮的具體情形是什么,浮動的比例又是多少?
繳費率浮動管理,首次參保執行基準費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全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行業分類重新劃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以下稱基準費率)。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實行浮動管理,按自然年度每年浮動一次,從每年1月起開始執行。其中: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動至80%、50%。其中,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基準費率。用人單位在上年度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繳費不足12個月的,不實行費率浮動,仍執行基準費率。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每年第一季度具體核定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并在費率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將浮動結果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告知參保單位。用人單位在費率浮動周期內費率浮動工作完成前,暫按原費率申報每月工傷保險費,在費率浮動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從當年1月起執行。
哪些情形上浮?上浮比例是多少?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哪些情形要上浮?上浮比例又是多少?
上述負責人介紹,社保經辦機構會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按相應標準進行浮動。所謂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在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具體浮動標準為——
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用人單位,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下浮至基準費率的50%;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用人單位,下浮至基準費率的80%;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單位,費率不浮動,執行基準費率;支繳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用人單位,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20%; 支繳率大于150%的用人單位,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
在執行工傷保險支繳率浮動標準基礎上,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達到全省平均工傷發生率3倍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再進行如下調整:按照工傷保險支繳率計算應當下浮的用人單位,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浮,執行基準費率;應當執行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20%;應當上浮至基準費率120%的用人單位,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
該管理辦法還鼓勵企業積極安全生產和進行職業病防冶。如果用人單位在上年度有發生1例及以上接塵工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新發職業性塵肺病,或新發生3例及以上職業病情形的,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直接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