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男孩游泳池溺亡”的視頻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監控視頻顯示,一名男童不慎脫離游泳圈在水中掙扎后沉入水中,但周圍的人似乎都沒有發現異常,直到數分鐘后才被撈起搶救。遺憾的是,男童最終不幸身亡。在此事件中,“男童身旁的一名旁觀男子為何沒及時施救?”這成為許多網友熱議的焦點。

  10月9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鹽源縣多個部門證實確有此事發生。事發后,鹽源縣公安局、教育和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多部門介入,進行調查處理。

  那么,事發當時,男童周圍的人是否有責任和救助的義務?涉事游泳館及救生員、男童監護人是否有責?10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多名律師,解讀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問題。

  ▲事發現場 監控截圖

  事件:

  男童在游泳館溺亡

  數分鐘無人發現異常并施救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于10月1日14時20分許。當時,一名男童抱著游泳圈翻身后,雙手脫離了游泳圈,之后在水中不停地掙扎。大約一分多鐘后,男孩沒有了動靜,身體沉入水中。有多名大人和孩子也在泳池內,但均未發現這一異常。當日14時28分許,男童被一旁的成年男子發現,并將他撈起;14時30分許,現場多人開始對這名男童進行搶救。

  10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獲悉,事發時,游泳館的救生員不在現場。該游泳館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救生員當時有事離開了一下”,發現男孩溺水后,游泳館的專業救生員和在現場一名醫生對其進行了施救。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男孩是由一個成年人帶到游泳館的,具體是誰不知道。該游泳館的經營者回復紅星新聞記者稱,“這個事已經處理好了。”

  10月9日,鹽源縣教育和體育局、鹽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報:10月1日,鹽源縣一游泳館內1名兒童溺水身亡,令人痛惜。事發后,鹽源縣高度重視,相關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及善后處置工作。目前,已關停涉事游泳館,并成立事件調查組開展相關核查調查工作,下一步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律師解讀

在痛心之余,部分網友爭議的焦點在于,男童沉入水中近7分鐘,為何他身旁的成年男子遲遲未及時施救?男子的行為是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游泳館及救生員、監護人是否有責?

  焦點一

  周圍的人是否有責任和救助的義務?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這起兒童溺亡悲劇,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孩童安全無小事,作為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保護、教育職責;作為游泳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必須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作為普通群眾雖無法定義務或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但也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避免或者阻止身邊發生類似悲劇。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分析說,對于視頻中在兒童溺水時,旁觀的男子沒有實施救助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這個問題。這得從幾方面考慮,若該男子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或者沒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照顧孩子,也不是游泳館的工作人員,在此情況下該男子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救助義務的,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相反,若該男子是游泳館的工作人員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的幫忙照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該男子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介紹,除游泳館經營者外,他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負有法律上的作為義務。根據媒體報道,溺亡兒童系由成年人帶來。若該成年人系兒童監護人,其監護不力,應承擔一定責任。若非該兒童監護人,其帶領兒童前來游泳的先行行為,也賦予其作為義務,其照護不力,存在疏忽,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與此同時,游泳池中的其他泳者,法律并未賦予其作為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焦點二

  游泳館及救生員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張天鴻律師解釋說,就法律規定上而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說,若視頻中的游泳館作為一個營利性收費的經營性場所,對場地的安全具有保障義務,在未成年人進入游泳館以后,游泳館更應該注重場館內未成年游泳人員的安全,在視頻中游泳館配備的安全人員不到位,未時刻注意場館內的動靜,未盡到管理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林小明律師介紹,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游泳館救生員在事發時未在現場且未明確要求孩童在淺水區游玩,因此,該游泳館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從事發過程來看,現場救生員本應積極認真地履行自身職責,但因疏忽大意或擅離崗位(未交接其他人)而未能盡責,不過其作為游泳館員工或聘請人員,其職務行為引發或者未盡到職責造成的后果,應當由游泳館承擔;游泳館在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與救生員的約定(若有)向救生員進行相應追償。總之,溺亡孩童的監護人可以要求負有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的游泳館或者其他未盡到職責者承擔責任。同時,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規定對涉事場館進行處罰。

  張柄堯律師介紹,根據《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游泳場所)》國家標準,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2人;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增加1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即人工游泳池至少需配備兩名水上救生員。經營面積超過250平方米的,還需按規定增加救生員。據媒體報道,溺亡事故發生時,游泳池岸邊擺放有救生員座椅,但游泳館的救生員不在現場。根據這一陳述,事發游泳館一是可能存在所配備的救生員未達到國家標準情況;二是溺亡事故發生時,現場沒有救生員。據此,該游泳館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經營者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張柄堯還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溺亡事故發生時可能存在救生員不在場及該游泳館水上救生員配備不符合國家標準等情況,包括救生員等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焦點三

  男童的監護人或陪同人需要擔責嗎?

  林小明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倘若溺亡孩童由其法定監護人比如父母帶到游泳館,且因其疏于照看引發溺亡,則其父母具有相應責任;倘若該孩童由其他成年人帶至游泳館并發生溺亡后果,該成年人因其先行行為而具有照看救護義務,孩童父母可以要求未盡相應責任的該成年人承擔相應責任。

  張天鴻律師認為,若游泳館并未禁止未成年的父母或陪同人員進入游泳館,或者已經在游泳館的醒目位置作出未成年人需監護人或者陪同人員陪護游泳的風險提示,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游泳時,父母或者陪同人員也是監護人和看管義務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也會承擔一定的侵權過錯責任。相反,若游泳館采取教練課時收費的形式,游泳館提供教練義務,這時等于家長將監護權暫時轉移給游泳館,此時游泳館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何先鋒 責編 鄧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