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秦怡

  10月30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了解到,《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土地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裁量權規定》)將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裁量權規定》共22條,是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土地行政處罰權的單位或者組織辦理土地行政處罰案件,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專門規定。

  《裁量權規定》針對執法實踐中常見且具有裁量空間的土地違法行為,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具體裁量標準,包括“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或標準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破壞耕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等19項行政處罰事項。

  與過去相比,《裁量權規定》更加突出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特殊保護。將地類作為大部分違法行為的主要量化指標,對違法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罰款標準明顯高于其他土地;同時,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破壞耕地”和非法占地等違法行為大部分情形執行并處罰款,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推動形成“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的良好氛圍。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執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非法占地違法行為,《裁量權規定》與同屬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的重慶市處罰標準基本保持一致,重點關注違法用地用途以及規劃符合性。比如對占用一般耕地符合規劃的,可以并處每平方米300元或者350元的罰款;對占用一般耕地且不符合規劃的,并處每平方米850元或者900元的罰款;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并處每平方米950元或者1000元的罰款。

  此外,《裁量權規定》還明確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行使裁量權相關要求、裁量規則等內容,列舉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