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購買到的手機竟然是“贓物”,通常消費者會認為是商家消費欺詐,并向商家索要賠償,但是可能商家并不構成消費欺詐。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消費者因為買到“贓物”而要求商家賠償,其訴求被駁回。那么,在哪種情況下,消費者的訴請會被駁回呢?
買的手機是“贓物”,
消費者要求商家3倍賠償被駁回
2021年10月22日,消費者楊先生通過微信與成都某通訊設備公司取得聯系,表示之后會在該公司購買手機。五天后,楊先生聯系該公司詢問手機價格,并通過微信在該公司購買了多部電子產品。同年12月15日,楊先生再次聯系該公司購買了一臺白色iPhone 13Pro max手機,并于當日支付貨款9480元。
2022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荷花池派出所民警聯系楊先生,向他出具了《扣押決定書》,載明在偵查一起盜竊案中,發現楊先生持有的白色iPhone 13Pro max手機,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將該手機予以扣押。楊先生通過微信與成都某通訊設備公司取得聯系,該公司向楊先生退還了手機款9480元。
之后,楊先生向成都青羊法院起訴成都某通訊設備公司欺詐,要求該公司向其賠償貨款9480元的三倍賠償計28440元。
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據證據事實與法律法條,作出民事判決: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欺詐,法院不予采信,對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無證據證明經營者明知案涉手機為贓物
如何分辨商家是否構成消費欺詐呢?法官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鼓勵受侵害的消費者起訴不法經營者,懲罰不法經營者,凈化市場環境。
但在適用這一條款時應當重點審查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以避免這一制度被濫用,以作為牟利的手段。構成欺詐的要件包括:1、欺詐方存在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得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3、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陷入錯誤的認識后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即適用三倍賠償要求經營者在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法官解釋稱,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經營者明知案涉手機為贓物,即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欺詐的故意,故不應當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