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夾江縣的劉女士陷入了一場瑪莎拉蒂的“代購疑云”之中,她選擇向法院起訴,希望維護自己的權益。

  ▲劉女士購買的瑪莎拉蒂

  兩年前,她通過夾江縣中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代購了一輛瑪莎拉蒂,首付27萬余元,需貸款58.9萬元,但最后實際從銀行辦理貸款68萬元。對于多出來的9.1萬元,一份落款劉女士簽字捺印、但無具體告知人的《告知書》載明系“綜合服務費”。

  劉女士介紹,本來她有能力付全款,當時中天公司銷售人員稱,希望她走貸款幫忙完成個任務,但該公司之前合作貸款的銀行近期暫時中止了合作,他會想辦法找另外渠道幫助辦理銀行貸款。

  然而,買車一年后,她得知除了幫自己代購車輛的中天公司,又冒出另外兩家車商——夾江縣鑫騰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夾江縣金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 “鑫騰遠公司”和“金城公司”)。當初這筆9.1萬元的所謂“綜合服務費”被上述3家公司“分”了。

  對此,劉女士質疑遭3家車商串通詐騙,近期起訴車商要求退還服務費及利息等。對此,金城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所得3萬多元系擔保貸款的服務費,屬合理利潤,剩余5.3萬元作為返點轉了出去;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則表示,他收取的5000元是介紹費;分得4.8萬元的中天公司則未予回應。

  另外,讓劉女士納悶的是,“我與金城公司沒有買賣合同關系,銀行放貸又是依據的哪份代購協議?”樂山農村商業銀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員提供了一份劉女士與金城公司的代購協議。但劉女士認為,該協議書系金城公司偽造,質疑“銀行未盡到審核義務”。對此,樂山農村商業銀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員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該行與車商金城公司有合作關系,代購協議僅作形式上的審查。

  對于劉女士所述“偽造的代購協議書”是否屬于違法犯罪線索,是否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夾江縣人民法院表示,待法院審查后予以決定。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買車:

  她購買瑪莎拉蒂貸款58.9萬

  合同金額68萬 銷售稱月供會越還越少

  2021年8月,劉女士經朋友介紹找到中天公司,雙方簽訂代購協議,代購一輛瑪莎拉蒂。據劉女士介紹,購車價格為85.39萬元,她首付了27.49萬元以及購置稅7.5萬余元、手續費3000元、運費3000元、保險費1.8萬元等共計30多萬元給中天公司。

  ▲中天公司

  劉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本來她是有能力付全款的,當時中天公司銷售人員鄧某告知她,希望她走貸款幫忙完成個任務,但該公司之前合作貸款的銀行近期暫時中止了合作,他會想辦法找另外渠道幫助辦理銀行貸款。

  半個多月后,鄧某將劉女士帶到另一處汽車展廳簽訂貸款合同?!爸八矌状螏业竭@里拿過公司資料,我一直以為他們是一家的。”劉女士回憶,當時在場的有個人自稱銀行工作人員,一邊和她閑聊,一邊快速翻頁讓她簽字,自己也沒仔細看。

  “當時我就只發現貸款金額從58.9萬元變成了68萬元,當面問鄧某咋回事?”劉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鄧某告知多出來的9.1萬元相當于保證金,為避免劉女士提前還款,至少要用滿一年以上,只要還貸滿一年后月供就會越還越少,總的只需要還58.9萬元。

  劉女士表示,當時出于對鄧某的信任以及打電話向介紹買車的朋友核實,朋友稱已詢問中天公司確實如同鄧某描述一致,劉女士就沒有再生疑。10幾天后,她提到了瑪莎拉蒂新車,同時每月按時向銀行還款12770.22元。

  起訴:

  除了賣家又冒出另外兩家車商

  9.1萬“服務費”被3家分了

  直到今年年初,劉女士發現月供還是一分錢未減少,這才懷疑自己可能被騙了。

  劉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當時簽的代購協議、貸款合同等自己均沒有,中天公司稱貸款要用,還完款后才能給她。她便以要賣車的名義,讓銷售人員鄧某找當初的代購協議檔案,但對方百般推諉,后來表示還要找他再買一輛帕拉梅拉才給她補發一份代購協議。

  隨后,劉女士向經偵部門報案。最終,警方未予立案,但律師調取到了相關證據材料。此時,劉女士才得知除了幫自己代購車輛的車商中天公司,又冒出來另外兩家車商——鑫騰遠公司和金城公司。

  原來,中天公司通過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介紹,找到金城公司負責人吳某某,以金城公司代劉女士購車的名義并提供擔保,向樂山農村商業銀行青衣支行遞交了一份代購協議,申請了車輛貸款。

  一份落款有劉女士簽字捺印、但無具體告知人及告知日期的《告知書》載明:本次申請購車貸款58.9萬元,綜合服務費9.1萬元,最終貸款68萬元。

  ▲告知書

  “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鑫騰遠公司和金城公司的存在,也不知道這9.1萬元高額服務費?!眲⑴勘硎?,她通過中天公司購車已支付3000元手續費,如果知道另外還要收這么高的服務費,自己是不可能同意走貸款渠道的。

  對于這9.1萬元所謂“綜合服務費”,金城公司留下了3.8萬元(其中6800元劃扣到銀行保證金賬戶),剩余的5.3萬元作為“劉女士返點”轉給了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而徐某某扣下5000元后,將其余的4.8萬元轉給了中天公司。

  對此,劉女士十分氣憤,她認為3家車商相互串通,騙取了她高額的服務費。今年8月,她將中天公司和金城公司告到了法院,后追加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為第三人,要求3被告退還服務費9.1萬元以及由此造成的貸款利息損失2萬余元。此外,劉女士委托中天公司代辦的車輛保險費中天公司多收了5200元,要求一并予以退還。

  庭審:

  “高額服務費”是否如實告知?

  三方各執一詞 車主方稱當初不知悉

  劉女士提供的庭審筆錄顯示,金城公司代理人認為,該公司明確告知貸款要產生“綜合服務費”,為劉女士的貸款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且該公司在銀行設有保證金賬戶為其貸款提供了擔保,這筆“綜合服務費”屬于合理費用。

  同時,金城公司代理人認為,這筆服務費已在告知書中向劉女士告知并由其簽字捺印確認,不存在侵犯其知情權。至于給徐某某轉款5.3萬元,是因為他是該筆貸款介紹人,作為行業不成文的規定,該公司將部分收益支付給徐某某。

  對于上述告知書,劉女士表示,客戶簽字處是其簽字捺印,但告知書上其他地方的字均是手寫的,不是她寫的,當時不知道有所謂“綜合服務費”9.1萬元,而且這份告知書上也沒有告知人和告知日期。

  作為第三人的徐某某陳述,因為中天公司和金城公司關系不好,就讓他幫忙到金城公司做這個貸款,簽貸款協議時只是借用了自己公司場地,貸款下來后就轉給了中天公司,他收的5000元是介紹服務費。至于其他事宜與他沒有關系,也不發表意見。

  中天公司代理人則表示,服務費是買車簽訂代購協議時就談好的,這個服務費就包含在月供里,包含貸款服務,代購協議上的月供和利率是符合的。

  劉女士代理人認為,作為消費者有權知悉自己付費享受的是何種服務內容。上述告知書沒有告知人簽字,未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如果知曉有如此高的服務費,劉女士是不可能簽的。在其意思表示并不真實的情況下,有權主張返還不合理的費用。

  此外,劉女士代理人認為,中天公司是劉女士代購車的真實賣家,而金城公司作為名義賣家,在事前明知不是銷售商及事后分配利益的情況下,通過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應承擔連帶責任。

  疑點:

  第三份代購協議“浮出水面”

  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移送警方

  10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金城公司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與中天公司關系不好,如果知道是中天公司的單子,是根本不可能接的。就貸款60多萬元擔保5年來說,他們賺3萬多元是在合理范圍內的。當時得知要返點5萬多元,他們確實也很震驚。

  ▲金城公司

  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則表示,自己只掙了5000元介紹費,并不高,返4.8萬元給中天公司是根據中天公司的要求。

  隨后,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中天公司銷售人員鄧某及相關負責人許某,但二人均拒絕接受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年初,中天公司給劉女士補了一份代購協議。此后,中天公司向法庭又提交了一份原始代購協議,但兩份協議上的首付款和貸款金額不一致。記者注意到,雙方的原始協議上寫明首付22.39萬元,貸款64萬元;今年補的代購協議則寫明首付27.49萬元,貸款58.9萬元。劉女士表示,她實際首付27.49萬元,貸款58.9萬元。

  在劉女士與銀行以及金城公司簽訂的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中,載明售車人為金城公司,購車合同名稱及編號為車輛委托代購協議書。劉女士納悶的是,“我與金城公司沒有買賣合同關系,這里銀行放貸又是依據的哪份代購協議呢?”

  ▲3份代購協議

  10月24日,樂山農村商業銀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員提供了一份劉女士與金城公司的代購協議。劉女士認為,該協議書明顯是金城公司偽造,“銀行放貸前起碼要打個電話核實是不是本人在金城公司購車?貸款金額是多少?這樣我也能及時發現問題?!?/p>

  ▲樂山農村商業銀行青衣支行

  對此,樂山農村商業銀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員表示,該貸款合同確實沒在銀行簽,也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在場,但銀行與車商金城公司之間有合作關系,金城公司把相關貸款材料報送過來后,銀行對代購協議僅作形式上的審查。

  10月27日,夾江縣人民法院復庭審理該案。金城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該代購協議書是該公司代劉女士簽字,之前已和劉女士簽了告知書和貸款合同,銀行需補充一份代購協議,上面的金額和告知書及貸款合同上金額一致,并未給劉女士增加其他貸款金額。

  劉女士代理人認為,代購協議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確認,該協議上簽字并非劉女士簽署,也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作出意思表示,協議上定金、車輛顏色、貸款金額等也與事實不符。結合金城公司提供的代購協議書,金城公司的行為就是騙取貸款,也讓劉女士多貸款9.1萬元并承擔了相應的還款利息2萬多元,應賠償前述損失。

  同時,劉女士代理人認為,金城公司虛構事實,提供虛假的協議自愿承擔擔保義務是自陷風險的行為,其結果應自行承擔。另外,金城公司與中天公司均通過第三人的方式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是共同犯罪行為。

  對此,法官表示,前述代購協議書是否屬于違法犯罪線索,是否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待法院審查后予以決定。目前,法院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