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君常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一名在校大學生在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被判處緩刑后,不思悔改,再次為電信詐騙人員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日前,四川省富順縣法院以被告人謝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撤銷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三千元。
2022年9月,謝某因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被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2023年6月又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富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謝某在明知李某某用其銀行卡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郵政銀行卡賬戶信息提供給李某某。該卡于2023年5月9日和2023年5月10日收到不明款項共計10300元,謝某明知轉移到其銀行卡內的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為謀取非法利益仍幫助李某某將資金從該卡內轉出,從中獲利1800元。現已查明涉及四川省成都市詐騙案件1起,涉案金額10300元,導致被害人被騙資金無法追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被告人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依然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難以挽回的行為,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庭審圖片由富順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