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間位于樓梯下方空間的“門市”,四川達州市開江縣的劉長梅陷入了一場與小區業主之間糾纏十余年的“產權之爭”。

  2011年1月,劉長梅花7萬元購買了開江縣“清河廣場E幢1-21門市”,后來獲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證書顯示,門市面積有16.49平方米。紅星新聞記者現場探訪看到,該門市位于清河廣場一商住樓底層樓梯下方空間處,旁邊有樓道可上二樓。門市所屬樓棟有7層,地上3層為商業,4樓至7樓為住房。

  2022年,清河廣場小區E幢業主因要加裝電梯需占用門市面積,牽出一場糾纏十余年的門市“產權之爭”,至今尚無最終結果。

  ▲該門市位置

  對劉長梅來說,這間門市是她通過正常交易取得的,而且還有不動產權登記證書,自己毫無疑問地擁有門市產權。但在業主們看來,樓梯下方空間屬于共有空間,該門市產權不合法應予撤銷,并提起行政復議。雙方由此各執一詞,爭論不休。

  那么,這間門市當初是怎么交易的?到底屬于業主共有空間還是商業門市?又為何長達十年仍糾纏不休?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前往達州市開江縣,進行實地走訪調查……

  事件緣起:

  她買下一間“樓梯間門市”

  十余年來圍繞產權發生多起訴訟

  近日,在達州開江縣,劉長梅向紅星新聞記者講述了關于這場門市“產權之爭”的來龍去脈。

  時間回到2008年,清河廣場小區業主劉小芹一家因家庭困難,在開江縣清河廣場E-21門市搞個體經營。

  劉長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起初我不知道是一個門市,又窄有長”,后來打聽到是一個門市,并且有產權。因此,她聯系到張偉(清河廣場開發商兒子)的代理人王小奎及張偉母親陳久瓊購買了這間門市。2011年1月之后,清河廣場E幢1-21門市被過戶到劉長梅名下,緊接著辦完房屋產權和土地等相關手續。

  10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曾現場查看,該門市位于清河廣場一商住樓底層樓梯下方空間處,旁邊有通道可上二樓。門市所屬的E幢共有7層,地上3層為商業,4樓至7樓為住房。劉長梅手中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顯示,該門市面積有16.49平方米。小區住戶可通過門市旁的樓道上二樓回家,也可以通過門口的天橋上二樓。

  ▲門市不動產權證

  然而,劉長梅買下這間門市之后,一切并不順利,而后開始了糾纏長達十余年的“產權之爭”。

  起初,盡管劉長梅已買下這間門市,但劉小芹一家人仍在使用。雖經劉長梅多次交涉,對方一直未搬離。

  隨后,劉長梅起訴易禮權、劉小芹、劉茂珍一家三口。不久,劉長梅與被告易禮權、劉小芹、劉茂珍(易禮權之母)占有保護糾紛一案,在開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劉長梅稱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依法返還被侵占門市及租金。

  但三被告以門市是樓梯間屬于業主共有,對劉長梅的房屋產權登記有異議,將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劉長梅的房屋產權證。

  隨后,易禮權、劉小芹和劉茂珍一家三人向開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開江縣人民政府列為被告,張偉和劉長梅列為第三人。

  2012年4月19日,這兩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同日判決,行政訴訟撤銷劉長梅的房產證開江字第201100023號房屋所有權,法院認為樓梯間的下方空間雖不計算建筑面積、不進行分攤,但系業主的公用面積,不能作為門市出售,雖然房管所對其進行了產權登記,其行為與相關規定相違背。雖然對門市進行了公示,但內容與相關規定相違背,其公示應當無效。

  同時,民事訴訟認為原告劉長梅證據不充分,支持了被告劉小芹、易禮權、劉茂珍三人訴爭房屋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應確權為個人所有,駁回了劉長梅的訴訟請求。

  對此,劉長梅和開江縣房管所均不服,劉長梅上訴到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開江縣人民政府、張偉、劉長梅對行政訴訟提起再審申請。

  2012年9月27日,民事訴訟二審被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年之后,2014年5月6日,行政訴訟也被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開江縣人民政府、張偉、劉長梅的再審申請”。

  ▲劉長梅購買門市的發票

  為了收回門市,張偉起訴劉小芹、易禮權和劉茂珍一家三口排除妨害糾紛,法院認為“樓梯間應屬于業主共有,易禮權、劉小芹等同樣不能獨立享有占有權,應恢復其占有樓梯間的功能和原狀”。隨后易禮權兩夫婦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6年23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同年8月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級法院均認為易禮權、劉小芹、劉茂珍無權占有,隨后,張偉申請法庭執行,拿到了該門市鑰匙,隨后將門市鑰匙轉手給了劉長梅。此后,劉長梅將這間門市予以出租。

  10月27日,劉長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為了拿到這間門市的鑰匙,自己打了四場官司,開發商又打了兩場官司,前后一共六場官司。

  再起風波:

  她發現“門市產權被撤銷”

  提起行政復議恢復產權登記 部門稱將走合法程序撤銷

  如今,事隔多年,劉長梅沒想到,這間門市因產權問題再起波折。

  2022年12月,為出入方便,清河廣場E幢15戶業主商量安裝電梯,計劃從劉長梅的門市處挖電梯井,約需占2個平方米。

  劉長梅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2023年2月,該小區業主牟達斌曾和她協商,起先是按照3萬一個平方計算,通過協商2.8萬一個平方,后面沒有回話。10月31日,牟達斌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他們確實向劉長梅提出協商過此事,但劉長梅未表示同意。

  在協商安裝電梯期間,業主易禮權拿出2012年自己提起的行政訴訟判決書發到業主群內,得知開江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劉長梅門市產權證書,業主群頓時“炸開了鍋”,大家均認為劉長梅的門市不應有產權。

  因此,2022年12月,清河廣場E幢業主申請行政復議,現場質證時,其余業主方拿不出證據,2023年3月3日自動撤銷行政復議并終止。

  今年6月1日,劉長梅接到其門市租客打來的電話,開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稱門市要被拆除,劉長梅趕往現場,據執法人員手里資料顯示,這間門市的產權已被撤銷。隨后,劉長梅立即回家拿出門市購買相關手續和發票以及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到綜合執法局得到證實。

  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撤銷門市產權,對此,劉長梅表示“不可理喻”,隨后她找到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打印自己門市產權登記信息,經多次交涉后,沒有打印出自己的產權信息內容,直到6月20日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打印一份《情況說明》,內容載明:開江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1)開江行初字第4號之判決內容:“二、撤銷被告開江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轉移登記給第三人劉長梅的房權證開江字第201100023號房屋所有權證”;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2)達中行終第23號之判決內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情況說明》

  劉長梅介紹,工作人員稱《情況說明》是撤銷自己產權的依據,依據是10年前的判決,后來發現,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在3月1日在網上公布撤銷自己門市產權登記,3月10日其門市產權信息已被撤銷。

  對此,劉長梅有些不理解,房產信息是私人信息,且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就撤銷了門市產權。

  于是,她申請行政復議恢復門市產權。10月8日,因撤銷門市程序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恢復劉長梅的門市產權登記。據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之后要走合法程序注銷劉長梅門市產權。

  近日,紅星新聞聯系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人蘇穎得到證實,目前正在走相關程序撤銷劉長梅手中的門市產權。

  ▲10月8日,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恢復劉長梅的門市產權登記

  雙方爭議:

  她認為門市是合法購買擁有產權

  業主方稱法院判決是共有空間,屬業主共有

  那么,該門市產權究竟屬于劉長梅,還是屬于業主共有空間?

  劉長梅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業主修建電梯位置占用自己門市門口的位置,占用之后門市就沒有門頭,以后難以出租。她說:“我是通過交易合法購買確定雙證的門市,屬于善意取得,門市高于2.2米,屬于樓梯間下方空間,屬于樓棟商業區。并且,2004年曾公示是門市,并非業主共有空間,其他業主并沒提出異議”。

  對于這間門市的產權問題,近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開江縣房管所負責人于禮忠,他介紹,2004年確實發出公示清河廣場E幢1-21是門市。于禮忠還向紅星新聞記者記者提供了當年E幢1-21門市的公示信息,公示時間為2004年。

  ▲當年的公示信息

  于禮忠表示,不止這一個門市,還有另外幾個同樣情況的門市也有產權。同時,2014年,張偉起訴劉小芹一家搬離門市,劉小芹敗訴,開江縣人民法院協商解決門市糾紛的時候,作為在場人,他確認易禮權、劉小芹一家以裝修費名義收取了張偉65000元費用后,口頭協議不再提門市產權問題,后來劉長梅才拿到雙證換成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

  對于于禮忠的說法,在最近的一次2023年9月25日的行政復議內容中載明,開江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排除妨礙糾紛案的判決中,2014年11月18日組織張偉、易禮權等進行了和解,由張偉補償了6.5萬元裝修款給易禮權,易禮權接受款項后,將房屋鑰匙交予法院執行人員,后法院執行人員將鑰匙交予張偉,再交予劉長梅。2016年10月19日,劉長梅根據執行和解裁定書和原糾紛已經解決的實際情況,向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經過審核,向劉長梅頒發不動產權證。

  但是,當時和解的執行裁定書,開江縣人民法院并未送往開江縣房管所。劉長梅表示,因為這份執行資料沒送往房管所,導致后面一連串的問題發生。

  不過,劉小芹的丈夫易禮權并不認同劉長梅的說法,10月31日,易禮權向紅星新聞記者承認,家里人確實在做個體經營,為什么一直在使用這間門市,他稱因為買房時與開發商合同上寫著自己有“門市使用權”。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表示希望他拿出購房合同證實此事,但他一直未提供。

  易禮權表示,自己搬離門市是因為門市屬于共有空間,因小區業主提出來,自己才搬離的。不過,對于易禮權的上述說法及其提到的“開發商承諾的門市使用權”,劉長梅表示,易禮權是從別人手中購買的二手房,并未與開發商產生直接關系。

  易禮權還介紹,2012年到2014年的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書寫得很清楚,樓梯間本就屬于業主共有空間,但他表示對劉長梅的產權證書是如何取得的不得而知。他稱,目前自己只認法院判決書的判決結果,“門市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應確權為個人所有”。

  針對雙方的爭議,開江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人蘇穎表示,目前事情很復雜,自己也頭痛,其他業主申請要撤銷門市產權,判決書也是10年前的判決。她表示,目前只有相信法院的相關判決,通過合法渠道撤銷門市產權。

  律師分析

  涉事“樓梯間門市”

  是否屬業主共有空間?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介紹,商住一體棟樓是一個整體,公共區域屬于業主,依據法院判決應該屬于共有空間為全體業主所有。產權登記是以登記為準,有判決否定了產權登記,需要及時履行。

陳小虎表示,目前,劉長梅已有合法產權證書,如果后面產權再次被撤銷,劉長梅只有再找張偉,是因為她與張偉直接交易導致的損失。如果需要再次撤銷不動產權證,是需要法院再次審理的判決書才能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撤銷。

四川省律師協會戰略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王建則表示,該門市并非公共空間,而是具有獨立產權的門市,業主修建電梯占用該門市,侵害所有人物權。且現在安裝電梯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考慮而必須安裝,樓道和天橋都是給業主預留了通道,不影響業主出入,也沒有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法院的判決與客觀事實之間相違背,只有通過法院判決撤銷門市產權登記,才有公有空間成立的基礎。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