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庭銘

  購買了演唱會門票,購票人因故不能前往選擇退票時,平臺方要么不同意退票,要么嚴格限制退票時間,并扣除20%—40%不等的高額手續費……平臺方如此操作引發諸多網友質疑投訴。近日,川觀新聞展開調查報道《民情丨提前50天退票也要被扣高額手續費?演唱會門票銷售“霸王條款”惹爭議》

  那演唱會票“不退不換”“打折退”的規定是否違法?以后如何避免類似的情況繼續發生呢?川觀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部主任彭歐。

  是否違法?

  按照相關法律,購票須知里不能設置“一經售出不退不換”等霸王條款

  “消費者購票以后,相當于通過購票的形式與經營者達成了合同關系,這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取決于雙方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彭歐進一步解釋,一般來講,雙方的約定必須具備幾個要件才合法有效,即: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設定要公平合理;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要對消費者盡到全面告知的義務,尤其是對消費者權利有重大影響的條款,要以顯著醒目的方式提醒。

  彭歐告訴記者,按照我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演唱會購票須知里面的內容(退票時限、手續費等內容)要以顯著的方式來提示消費者,且不能設置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如:一經售出不退不換之類的)。簡單地理解,即是不能違背公平的設定、顯著告知的原則。

  “至于網友反映的退票須知中的退票時間限制和退票費用過高的問題是否違法,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彭歐還舉了一個例子,比如有些演唱會設定了價格優惠的特價票,且說明了這個票是不能退換的。如果消費者接受優惠價格的附加條件購票,那么雙方應按照誠實守信原則履行約定。

  “如果商家在購票須知中的約定(如:退票時間限制和退票費用過高)有違公平的設定或者沒有顯著地告知消費者。那在這樣的情況下,商家就可能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行政機關、消委組織投訴,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彭歐說。

  有啥建議?

  建立類似“12306”的全國性票務監管服務平臺

  對于不同地區退票手續費和不同平臺退票難度不一致等問題,彭歐提出了兩個建議——

  一方面可以借鑒飛機票、火車票退換機制,制定強制性的全國統一階梯制退票規則,出臺梯次退票的實施細則。只有規則制定好了,才能便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票務監管服務平臺,增加票務銷售的透明度,讓購票變得簡單。

  “具體來說,是建立類似于12306鐵路購票平臺一樣實名的票務監管服務平臺。”彭歐說,平臺建立以后,既可以為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便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黃牛倒票的情況;又可以在平臺上搭建查看余票、退改等選項,為消費者創造一個相對公平、方便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