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劉彥君

  近日,四川省廣安市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投毒撈魚案,被告人陳某宏等7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禁捕區內,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中6人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1人單處罰金。

  時間回到2021年6月1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宏、陳某建兩人購買大量農藥,前往馬渡河水電站旁一河段毒魚。隨后,陳某宏將農藥投入河中。但因當時大雨致大河漲水,毒魚效果不明顯,兩人便帶上剩余的農藥離開了。

  6月6日晚,陳某宏、陳某建等人再一次相約毒魚,準備好水桶、網兜等工具,帶上6月1日剩下的農藥,7人兩車抵達馬渡河水電站附近。之后,廖某淋將此前剩下農藥全部倒入河中,10余分鐘后,河里的魚陸續浮起,幾人分散開來抓魚。20分鐘后,民警到達現場,擋獲死魚234尾,共計5765.4克,7人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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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魚是指用毒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進行捕撈的一種方式,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撈方法。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會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也會給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巨大的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