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的四川巴中女子趙荔,至今沒找到自己的檔案。“我的檔案到底在哪里?我的身份和工作是否被人頂替了?”對于這些疑問,她希望找到一個答案……

  趙荔,1997年考入原四川省達川農業機械化學校(又稱“達州市農機校”,1996年曾掛“四川省達州機電工程學校”校牌,2001年合并到達州職業技術學院),1999年6月拿到學校發的畢業證離校找工作,現已在重慶結婚成家。2016年,她想起畢業時只拿了畢業證,那么自己的報到證和檔案去哪了?之后,她尋找檔案長達7年無果。其間,她發現自己的戶籍資料里出現多個身份證號碼,懷疑被人頂替身份和工作。對此,巴中、達州兩地警方均回應多個身份證號或是輸入和書寫錯誤。巴中市恩陽區公安分局經調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為了找到檔案,今年年初,趙荔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達州職業技術學院提供其在校及畢業的檔案信息資料。該院一審判決,原告趙荔未提供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的相關證據,駁回其訴訟請求。隨后,趙荔以行政訴訟將該校起訴至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對此,趙荔不服向達州中院提起上訴。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趙荔處獲悉,她再次收到達州職業技術學院回復:“經查閱相關資料,原達州機電工程學校(后合并到達州職業技術學院)報到證,一聯由學生自行帶走,另一聯裝入學生個人檔案,領取畢業證的同時將個人檔案、報到證一并領取自行帶走。畢業生畢業證、檔案領取登記表上顯示你已領取簽字。”

  對此,趙荔否認自己帶走了檔案。之后,她再次前往學校詢問此事,學校與她一同前往巴中市教育局、檔案館尋找檔案未果。今年11月30日,在沒有新的佐證材料的情況下,學校仍回復:“(你)領取畢業證的同時將個人檔案、報到證一并領取帶走。畢業生畢業證、檔案領取登記表上顯示你已領取簽字。”

  今年12月4日,趙荔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的達州中院行政裁定書稱,達州職業技術學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又對其信息公開的申請作出書面回復,其公開信息的請求已再次得到實現,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學校再次回復:

  “檔案、報到證由個人自行帶走”

  她堅稱自己沒提走檔案

  此前,趙荔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學校曾于2022年11月3日對其報到證和檔案去向予以回復。學校的回復文件稱,“原四川達州機電工程學校,學生個人檔案在領取畢業證時由本人自行帶走交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學生報到證一聯由學生自行帶走,另一聯裝入學生個人檔案,領取畢業證的同時由本人自己帶走。根據檔案管理相關制度,派遣證存根沒有保存的相關要求,因此,學校無保存的學生派遣證(報到證)的存根。”

  對此,趙荔表示,根據2018年6月25日達州職業技術學院復印給自己的原四川省達州市農機校學生科《畢業生領取畢業證、檔案登記》(時間為2000年1月30日)表格顯示,趙荔只在其畢業證一欄中畫“?”,檔案一欄為“空白”。她表示,這與學校回復其自行帶走檔案的說法,相互矛盾。

  ▲畢業生領取畢業證、檔案登記

  在紅星新聞報道趙荔尋找檔案一事之后,趙荔接到達州職業技術學院電話,稱幫她解決“疑惑”。今年11月19日,她再次收到達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回復,回復落款時間為2023年11月15日。

  回復稱,“經查閱相關資料,原達州機電工程學校報到證,一聯由學生自行帶走,另一聯裝入學生個人檔案,領取畢業證的同時將個人檔案、報到證一并領取自行帶走。畢業生畢業證、檔案領取登記表上顯示你已領取簽字。”

  ▲達州職業技術學院第二次回復

  針對學校的這次回復,趙荔表示,沒想到學校仍一口咬定檔案和報到證都是自己帶走的。

  為了弄清楚學校是否有新的證據證明是自己帶走檔案和報到證,在學校第二次回復后,她再次前往達州職業技術學院詢問此事,得到的結果是,學校并沒有新的資料證明這一說法。

  今年12月2日,趙荔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了達州職業技術學院給她的第三次回復。學校的回復材料顯示,一共回復了趙荔5個問題,其中就趙荔檔案和報到證去向的問題,學校仍堅稱:“原達州機電工程學校畢業生辦理畢業手續時,報到證,一聯由學生自行帶走,另一聯裝入學生個人檔案,領取畢業證的同時將個人檔案、報到證一并領取自行帶走。畢業生畢業證、檔案領取登記表上顯示你已領取簽字。你若因學籍檔案丟失,確需要學籍檔案,學校可在現存檔案中按照相關規定補辦學籍檔案及開具相關證明。”

  ▲達州職業技術學院第三次回復截圖

  對此回復,趙荔表示,明明當年畢業時的學生科《畢業生領取畢業證、檔案登記》表格顯示,自己只領取了畢業證,檔案一欄還是空白,而且學校并沒有向自己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憑什么說自己簽字(領走檔案)了?”她仍表示,自己根本就沒有提走檔案。

  達州中院裁定:

  公開信息請求已再次得到實現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為了找到自己的檔案,2023年年初,趙荔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達州職業技術學院提供1997年至2000年在校及畢業的檔案信息資料(包括不限于委培合同、招生計劃表、戶籍及轉移證明、糧油關系轉移證明、分配去向審批表、報到派遣證、學籍證明、送檔調檔清單)。

  該案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隨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巴中市檔案館和巴中市教育和體育局均回復沒有趙荔檔案。2023年5月31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趙荔未提供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的相關證據,駁回原告趙荔的訴訟請求。

  對此,趙荔表示不服,稱達州職業技術學院應向自己提供訴訟請求的相關資料,對于其檔案去向,學校有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隨后,以行政訴訟將該校起訴至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通川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的結果是:該案已經作出民事判決,該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已向起訴人及達州職業技術學院闡明起訴人請求提供其在校及畢業的檔案信息資料應當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同時該判決書已對起訴人請求公開的信息進行查明及作出裁判。綜上,起訴人在已經獲取和知曉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再次以行政訴訟方式起訴達州職業技術學院要求公開其報到證去向信息、檔案去向信息,其申請信息公開的目的不符合信息公開的立法宗旨、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不予受理。最終“對趙荔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對此,趙荔不服,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獲受理。

  2023年11月29日,達州中院作出行政裁定結果。今年12月4日,趙荔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了達州中院的行政裁定書。

  根據裁定書顯示,達州中院認為,“本案中,趙荔的訴訟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也可向相關機關職能部門舉報,趙荔提起的本案行政訴訟,不符合前述規定。”

  趙荔在前述案件審理中已知曉其報到證、檔案等申請公開的信息。同時,達州職業技術學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又對其信息公開的申請作出書面回復,其公開信息的請求已再次得到實現。因此,一審法院裁定對趙荔的起訴不予立案,并無不當。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達州市中院行政裁定書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