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名園廟宇易建,古樹名木難求。”但在近期,四川5名男子為盜伐“琴木”,將一棵樹齡百年以上的“毛櫻桃”攔腰砍斷。

  12月13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四川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獲悉,該庭審結了這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案件中,五人獲刑。

  但在審理過程中,被砍“毛櫻桃”既沒被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古樹名木保護資源,也沒有建檔掛牌,是如何被認定為古樹名木的呢?五人又為何被判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呢?對此,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副院長余琦從司法解釋規定,并結合涉案樹木的樹種、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進行了解讀。

  男子倒賣“琴木”獲利

  又將百年“毛櫻桃”攔腰砍斷

  2021年4月的一次采伐中,陳濤等人因一個舉動,而面臨牢獄之災。

  在侯偉幫助下,他們在四川西北部一個山村,找到了需要砍伐的“對葉樹”,陳濤向侯、杜二人轉賬共4000元錢介紹費,并承諾木材售出后,獲利由三人平分,三人商定具體分工為:陳濤出資墊款,侯偉尋找樹木,另外一人蔡強負責采伐和運輸木材。

  樹木被砍伐后,當地村民報了警。在案發現場,部分原木被公安機關扣下。除此之外,又分別扣押了12塊木材、手機一部、油鋸一把、汽油桶一個,其中公安機關扣押的木材已全部交由當地村委會自行處理。

  陳濤等人認為,自己砍掉的無非是一棵樹木,當地犯不著這么“較真”。但經鑒定,被砍樹木為“毛櫻桃”,隸屬于薔薇科李屬,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但是樹齡在125±5年,為天然起源,立木蓄積16.74立方米。被砍伐樹樁平均地徑172.5cm,在立木狀態下胸徑142.5cm,樹高25米。

  五名盜伐者

  被判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獲刑

  2023年11月,該案在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陳濤、侯偉等人違反《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私自采伐古樹名木,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陳濤系犯意提出者,行動策劃者,侯偉、蔡強是陳濤的合伙人以及犯罪行為的積極推動者,張某、杜鵬為積極參加者,幾人的作用基本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但陳某某、侯某的作用相對更大,量刑時應適當考慮。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濤、侯偉等人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到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共計一萬九千元。

  一問:為何被判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12月13日,該案主審法官——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副院長余琦告訴記者,在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定罪量刑方面,法院根據涉案樹木的樹種、樹齡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古樹名木是森林資源中的瑰寶,是有生命的文物,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科學、生態、景觀以及經濟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明確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提到“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古樹名木,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毀壞的古樹名木及其制品。。。。。。”雖然涉案樹木沒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但根據涉案樹木的樹種、樹齡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定罪處罰。

  二問:未建檔掛牌,涉案樹木為何認定為“古樹名木”?

  余琦告訴記者,該案中被采伐的樹木,雖未納入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保護資源,未建檔掛牌,但樹齡已有百年以上,對涉案樹木是否應認定為古樹名木,法院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涉案樹木的樹種、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進行了綜合考慮。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屬于古樹名木;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根據該規定,百年以上樹齡是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進行養護管理的標準之一。但在行政主管部門尚未納入古樹資源保護時,樹齡并不能成為古樹名木認定的唯一標準,還應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涉案樹木的樹種、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考慮,即除考慮樹木本身的樹齡之外,還應考慮該樹是否與人產生情感聯系,其本身是否具有歷史人文價值。

  根據在案證據,該案案涉樹木平均地徑172.5cm,立木狀態下胸徑142.5cm,樹高25米,可直觀判斷出該樹可能具有百年以上樹齡,同時,該樹近鄰他人的人工林,多名證人稱知曉該樹在山中生長多年,并稱當地多數年齡較大的老人都知曉該樹,也可印證該樹與當地的群眾具有情感聯系,“因此,案涉樹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具有生態、科研、歷史、文化等綜合價值,依法應認定為古樹名木。”

  (文中陳濤、侯偉、蔡強、杜鵬等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