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自家祖墓被鄰居家的魚塘水淹,家住四川攀枝花的王先生很氣憤,覺得對不起已去世下葬36年的母親。
“先有祖墳,后有魚塘。”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從鄰居家修建魚塘之后,母親的墳墓拜臺時有被水淹,春節、清明都無法祭拜,多次找到鄰居溝通把魚塘水位降低,但鄰居未同意。后來,村社也來協調解決過多次,依舊未果。
祖墳被淹三年多,王先生實在忍無可忍,將鄰居起訴至法院。鄰居一方表示,這塊土地是自己依法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自留地,在自己家自留地上挖魚塘,是自行處置自己農村自留地的權利,這一行為不存在侵權。
▲庭審現場
法院一審認為,鄰居圍地蓄水淹沒拜臺的行為侵犯了王先生及其近親屬對祖墳的祭奠權,判決鄰居承包的水塘蓄水時,在王先生母親墳墓的拜臺下,長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一審判決后,鄰居不服上訴。近日,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事發——
祖墳拜臺被鄰家魚塘水淹多年
墳墓被淹后人無法拜祭
王先生家住攀枝花市某村,其母已去世36年,當時安葬地附近并沒有魚塘。每年清明、春節等重要的日子,他都會去母親墳前祭拜。
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原來此處是一塊曬場,后來被鄰居王某才家耕種,用于種水稻。后來,鄰居王某才將該土地建成魚塘養魚,結果蓄水越來越深,以至于其母的墳墓拜臺逐漸被淹。
▲王先生母親墳墓拜臺被水淹時的情景
“我們都姓王,還算遠房親戚,前些年我們一直在外打工,他知道我們春節會去祭拜,就放水把墳墓拜臺露出來,但我們后來發現祖墳拜臺經常被淹。”王先生稱,這不僅影響他們拜祭親人,而且母親墳墓也不宜長期被水浸泡,自己心里很不舒服。
王先生的兒子表示,奶奶的墳墓拜臺被淹三年多,導致春節、清明都無法祭拜。于是,他們多次找到鄰居王某才一家商量,能不能把魚塘中的水位降低,不要淹到墳墓拜臺,但對方未同意。“村社調解過多次,也沒有結果。”
“墳墓不僅是母親遺骸的安葬之所,也是祭奠母親和寄托哀思的地方。”王先生介紹,今年2月,由于村社多次調解無果,他將魚塘所有者王某才及其兒子起訴至米易縣人民法院。
——起訴——
要求鄰居恢復耕種或降低水位
鄰居辯稱未侵犯其任何權利
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除魚塘蓄水恢復耕種,或水位降低至墳墓拜臺以下80厘米,并保持水位;請求判定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對此,鄰居王某才及其兒子認為,這塊土地是他們一家人依法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承包的自留地,他們在自己家自留地上挖魚塘,也是他們自行處置自家農村自留地的權利,這一行為沒有侵犯王先生的任何權利。
▲王先生母親的墳墓
鄰居一方還認為,王先生的母親墳墓并未被水塘淹沒,而且在修建魚塘時,已為王先生一方保留了必要的祭拜路徑和祭拜條件。因此,他們沒有義務恢復耕種或者降低水位。
針對此事,當地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王先生母親的墳墓在36年前形成,此處原屬于生產隊的曬場,由王某才耕種,后該土地被修建成水塘。雙方因水塘與祖墳之間多次產生糾紛,經村社調解,一直未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
在法庭上,王先生向法院提供祖墳拜臺被淹的照片。對此,王某才兒子也在法庭上坦承,他們家的魚塘蓄水后,偶爾水位超過了墳墓的拜臺。
——判決——
公民祭奠權是依法保護的民事權益
鄰居被判侵犯祭奠權
米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我國的傳統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中,墳墓不僅是逝者遺骸的安葬之所,更是承載著親人祭奠逝者、寄托哀思的具有特殊意義的地方,祭奠是公民表達對已故親人的愛思和傳統之情而舉行的活動,流傳至今,已經成為了普遍的風俗習慣,也符合我國傳統的民間習慣和公序良俗。
▲庭審現場
公民的祭奠權是依法應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本案中,原告母親的墳墓長期被水塘浸泡,祭祀拜臺偶有被浸沒的情況。被告圍地蓄水淹沒拜臺的行為侵犯原告及其近親屬對祖墳的祭奠權,原被告作為同村同姓的村民,雙方應和睦相處,被告應本著善良風俗為原告及其近親屬的祭奠權排除障礙。
2023年6月,米易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王某才及其兒子在本判決生效后,在二人承包的水塘蓄水時,在原告王先生母親墳墓的拜臺下,長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駁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12月4日,王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一審判決后,王某才及其兒子不服,上訴至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