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一種獨特的民俗現象,深深植根于我國傳統文化土壤中。在如今的婚姻制度里,彩禮并不具備相似的制度價值,反而凸顯的是財物本身的意義。
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日前,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彩禮退還糾紛案件。
告上法庭
男方要求同居女友返還全額彩禮8.8萬元
2019年初,男孩小偉與女孩小春經互聯網認識。不久后雙方確認戀愛關系。2019年6月初,小偉來到成都與小春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中旬,小偉提出與小春結婚的想法,小偉父親通過微信向小春母親轉賬支付彩禮共計8萬元。后小偉父母又以現金方式支付8000元彩禮。
2022年初,小偉與小春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后矛盾不斷升級,兩人于2022年2月正式分手。
小偉提出向小春支付彩禮后,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全額返還彩禮。但小春以此筆費用用于與小偉生活期間開支以及償還同居生活期間共同開支欠下的信用卡債務為由拒絕退還彩禮。因而男孩小偉作為原告起訴女孩小春至成都市青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給付訂婚彩禮是形成婚約關系的表現形式,但禁止男女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現已分手,導致婚約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收取彩禮一方應當將彩禮予以退還。
原告小偉主張其在同居期間也有支付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共同生活支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考慮到雙方未能辦理結婚證,主要系原告個人原因,且雙方實際共同生活已近3年,加之被告在雙方同居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共同生活支出,故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小春返還原告40000元。
法官解釋
最高法規定三種可返還彩禮情形
為統一類似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什么情況下可以請求返還彩禮?成都青羊法院法官解釋:當前,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一種是“閃離”的情況,還有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返還彩禮范圍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