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田程晨
近日,生態環境廳針對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開展執法幫扶工作,為加強警示教育,現公開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自貢市自流井區某磚廠污染源在線監測虛假標記案
2023年12月20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自貢市自流井區某磚廠正在生產,視頻監控和生產臺賬顯示,該磚廠在12月6日23點至12月7日9點期間正常生產,但在線監測設備人工標記為生產設施故障,與實際生產狀況不符。該磚廠虛假標記的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狀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狀況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的情形。
該磚廠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屬地調查處理。
案例二
宜賓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3年12月20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宜賓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正在使用國四重型半掛牽引車轉運砂石原料,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要求。檢查時,該公司大量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該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屬地調查處理。
案例三
眉山市東坡區某鞋業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12月3日,執法人員對眉山市東坡區某鞋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刷膠、加熱組合工序正在作業,部分生產設施未按照規定安裝廢氣收集裝置,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運行。
該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目前屬地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