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電信詐騙案件呈高發態勢,群眾遭受電信詐騙后,往往損失慘重。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電話卡被犯罪分子購買后用于實施電信詐騙,詐騙金額又經多種結算工具進行流轉,給打擊犯罪帶來很大的難度。

  近日,船山區人民法院就集中宣判了一系列“幫信罪”案件,多人被判刑。這些人是怎么步入“幫信罪”的深淵,究竟哪些行為會構成“幫信罪”呢?

  為“朋友義氣”觸犯法律

  “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隨著法官的宣判,站在審判席上的3名年輕人——本案的涉案嫌疑人劉某、梁某、龍某都低下了頭。

  據船山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肖剛介紹,3名被告人雖不認識,卻有一個共同的熟人謝某。謝某以朋友幫忙為借口,誘導他們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據悉,在相處過程中,謝某向幾人提出辦理銀行卡供其使用的要求,龍某答應辦理,梁某和劉某也答應了謝某的要求,于是幾人就一起到重慶辦理了多張銀行卡,并提供給謝某使用。

  “他們提供的銀行卡有5到8張,其中有一名被告人的銀行流水達到1000多萬元。當時謝某跟他們說明銀行卡是用于網絡游戲平臺,但實際上是為網絡賭博提供支付結算,而銀行卡超過5張就達到了追訴標準。”肖剛表示,劉某、梁某、龍某三人在已經知道謝某收買銀行卡,是用于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轉賬的情況下,面對謝某的金錢誘惑,還是選擇非法提供銀行卡、電話卡等,其中劉某于2018年至2020年間,分別兩次將共計8張銀行卡售賣給他人并獲利,最高單張銀行卡單邊流水達445萬余元;梁某、龍某于2019年各自將5套銀行卡、手機卡非法提供給他人使用。

  就這樣,幾年間,梁某、龍某、劉某多次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電話卡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他們也以“幫信罪”被立案起訴。

  提高警惕遠離犯罪

  什么是“幫信罪”,哪些行為會構成“幫信罪”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船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樊平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審理的案例來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種為收買、出租、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手機卡;第二種就是利用虛擬幣來進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第三種是開一個公司,開具相應的對公賬號,將對公賬號出售給他人。

  據最高檢以及最高法的工作報告分析,如今網絡犯罪已呈高發態勢,在此背景下,像劉某、梁某、龍某這樣的人并不在少數,當天,船山區人民法院就集中宣判了5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樊平介紹,這5起案件有個性也有共性,共性就是這5個案件的被告人一共涉及了11個人,這11人基本上都是因為利益的關系,把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結果導致大量的犯罪資金經他們的銀行卡轉入其他賬戶。

  據了解,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法院對于量刑的把握屬于從嚴打擊,一般不予適用緩刑,特別是針對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過程中,有盜取、竊取他人資金的行為,更會從嚴從重處理。

  那么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還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卻有可能觸犯“幫信罪”呢?

  據了解,幫朋友制作程序、封裝軟件,一旦被他人用于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就屬于提供技術支持,如果能夠認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觀明知,就可能構成共犯或“幫信罪”或其他計算機類犯罪。同時,明知對方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幫助其發布流氓軟件、木馬程序、虛假廣告鏈接等網絡推廣,或者是利用QQ號、微信號做粉絲引流,為賭博、詐騙、虛假股票上線等犯罪活動“吸粉”的行為也涉嫌觸犯“幫信罪”。

  樊平提醒,如果在日常生活中,發現有人向你出租、出售或者收買信用卡、銀行卡、手機卡這種情況,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同時要注重保護好個人隱私,包括身份證、電話號碼、銀行卡等具有個人屬性的東西不要隨意丟棄,一旦發現丟失要及時掛失,避免被他人利用從事犯罪活動。

  (全媒體記者 劉曉 李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