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3月14日電(吳平華)當消費者懷揣“變美”的期望來到醫療美容機構,醫美機構卻在明知其未取得“注射類”醫美項目備案的情況下,違規為消費者注射“美容針”,導致消費者險些“毀容”……遇到此類情形,消費者該如何維權?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2022年7月,杜女士在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進行醫美項目問診,并簽署《項目確認單》,該確認單顯示操作項目為:a注射隆鼻,b額部、印堂、眉部、太陽穴填充,c豐唇一次,d重瞼術。次日,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就杜女士美容項目進行面部美容注射手術,后杜女士又至該醫療美容公司進行面部整形手術。扣除800元優惠后,杜女士共支付全部美容費101800元(其中注射類手術費用為82154.36元),杜女士在接受部分注射類手術后感覺身體不適。
2022年10月,杜女士與該醫療美容公司工作人員就術后面部注射處疼痛反應進行微信溝通。隨后,杜女士向成都市青羊區衛健局進行投訴,衛健局對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美容皮膚注射項目,并嚴格遵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科目以及備案項目開展診療活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杜女士將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訴至成都市青羊法院。
經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向杜女士返還服務費82154.36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246463.08元。判決后,該醫療美容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達成調解:1、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向杜女士支付賠償款203704元,分兩次付清;2、杜女士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成都某醫療美容公司在未取得美容皮膚科注射項目備案的情況下實施的注射診療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杜女士對醫美機構的備案及資質情況享有知情權。醫療美容診療行為屬于特殊的消費服務類型,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法院基于上述認定,對杜女士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收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規定進行“退一賠三”的主張,予以支持。
消費者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前,應要求醫療美容服務機構將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適應證、禁忌證、美容效果、醫療風險、醫有材料、負責實施項目的主診醫師和注意事項如實告知,了解該機構有無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主診醫師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必要時應就上述事項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再考慮是否接受服務。就診過程中,要及時索取和保存好醫療費票據,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