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3月27日電 (記者 張浪)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李銀昌27日對媒體通報了3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樂山市犍為縣地柴機磚廠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2023年9月9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工作,對犍為縣地柴機磚廠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監測機構對該企業排放廢氣開展檢測,結果顯示廢氣排放口顆粒物(煙塵)折算濃度86.6mg/m3,超過磚瓦制造行業標準限值1.89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25.48萬元的處罰決定。

  成都方也電氣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案。2023年7月31日,接群眾投訴,成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龍泉驛支隊執法人員對成都方也電氣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于2023年7月24日擅自建成電鍍工序并投入生產,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該企業需要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批先建問題已另案查處)。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5.35萬元的處罰決定,同時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11.44萬元的處罰決定。

  瀘州市四川瀘隆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案。2023年11月23日,接群眾舉報反映,龍馬潭區臨港大道東側太陽灣空地上存有黃褐色、輕微臭味固體廢物。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調查,發現該處固體廢物為污水處理站污泥,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由四川瀘隆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于2023年9月3日至5日分8車次傾倒,該處傾倒點無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有雨水沖刷痕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6.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648萬元的處罰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