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德陽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26日,旌陽區首例高空拋物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以罰金一千元。
該案發生在2023年11月,被告人徐某與妻子因糾紛發生爭吵,妻子離家出走,徐某到市區尋找未果,遂前往市區某社區高樓樓頂,準備跳樓,并報警讓警察幫其尋找妻子。警察將其妻帶至現場,徐某在與警察、妻子交談中,情緒失控將飲用后的酒瓶扔下,掉落至社區門口過道。當時過道屬于可通行狀態且附近有工人施工,其行為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當天,警察將徐某抓獲歸案。

圖自“德陽中院”微信公眾號
旌陽區法院認為,鑒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徐某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以罰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