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4月15日電(吳平華)高空墜物砸傷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例時有發生,除了人為的高空拋物,還有一種情況也常常危及行人的生命安全,那就是樓棟外墻的瓷磚、混凝土脫落……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過路的行人被小區外墻掉落的混凝土塊砸傷骨折,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陳某步行至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單元樓下時被外墻脫落的混凝土塊砸傷。該小區由某物業公司管理,于是陳某訴請該物業公司賠償因侵權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后續醫療費、鑒定費。小區物業公司辯稱,其不是本案適格主體,針對外墻的瓷磚、混凝土,事發之前物業方已經動用資金進行修復,物業方單元門口、樓棟外墻都有提示標語“小心高空墜物”,物業方已經盡到義務。
經審理查明,陳某步行至該小區單元樓下時被外墻脫落的混凝土塊砸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手骨骨折,后陳某多次前往醫院復診。陳某為治療傷勢,花費醫療費3382.41元,某物業公司對已發生的醫療費金額予以認可。陳某在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受傷后護理期、營養期、誤工期及后續醫療費進行鑒定后,要求該物業公司賠償其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后續醫療費等費用。
審理過程中,該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維修資金使用依據,擬證明案發前已對外墻瓷磚、混凝土進行了維修申請。法院認為,該維修資金涉及的單元樓并非案涉單元樓,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該物業公司提交照片證明單元門口、外墻都有“小心高空墜物”標語,法院認為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照片形成時間,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本案中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人,未舉證證明其盡到管理義務,未及時發現案涉小區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對雙方無爭議的醫療費予以確認。因陳某受傷較輕且無醫囑證明有護理必要性,故對護理費不予支持。陳某手骨骨折,進行清創縫合手術后以石膏外固定,參考鑒定意見,酌定營養費為30天×50元/天=1500元。陳某已屆退休年齡,其陳述退休后并未繼續工作,不存在誤工損失,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費系就醫所必然產生的費用,陳某多次因傷就醫,法院酌定交通費400元。后續醫療費尚未發生且無醫囑佐證,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向陳某支付賠償款5882.41元。
法官認為,高空墜物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人,負有管理義務,對于小區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查和消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