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魚塘邊取水導致落水溺亡,家屬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0萬元,經多方調解無效后,死者家屬將魚塘承包者訴至法院索賠……6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市仁壽縣人民法院獲悉,此案已審結,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據介紹,2023年6月19日,男子鄒某某在被告謬某某等人承包的鐘祥鎮一魚塘中溺水死亡。派出所出警調查后,判斷死者系意外溺亡,家屬對死因無異議,但認為魚塘管理者謬某某等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0萬元。鐘祥鎮明星村村委會組織原告與被告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到案涉魚塘進行了實地勘察,并走訪了當地村委會、村民。經了解,案涉魚塘系鐘祥鎮明星村村委會集體所有,被告謬某某等人承包該魚塘用于養魚出售,未開展對外垂釣等經營業務。事發地點并非村民生活通行道路,且魚塘邊醒目位置已經設置“水深危險、嚴禁戲水”等警示標志。

  承辦法官體諒原告方失去親人的痛苦心情,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因爭議較大均未達成一致意見。鑒于被告方作為魚塘管理者已經盡到相應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義務,死者作為具有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到魚塘邊取水導致落水溺亡,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設定了安全保障義務,這要求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場所內的安全隱患,避免事故發生。如果已經知道風險,仍自愿冒險,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承擔風險和損害后果。

  廖藜勵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