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劉虎 攝影報道
“又過去整整一年了,法院還是沒執行下來。”近日,四川遂寧市民丁先生在封面新聞“求助爆料平臺”留言求助,稱家人2015年在當地主城區中央廣場購買多套房屋,近10年過去,房屋仍未交付到手中。
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期間開發商將這些已網簽備案的房屋售賣給了其他業主,遂寧市仲裁委員會裁定房屋所有權后,面對法院執行人員,已入住的業主均不愿搬離。
6月14日,記者走訪發現,樓盤中涉嫌“一房多賣”的房屋,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大多都已付款,不少業主已陸續裝修入住,對于裁定結果大家并不認可,認為不能幫開發商承擔責任,法院強制騰退難度大。
目前,當地相關部門及法院在接受采訪時均表示,正多方積極協調處理此事。
糾紛雙方關系密切
開發商“以房抵債”歸還欠款
中央廣場位于遂寧市城區紫竹路,遂寧市體育中心旁。該樓盤開發時間已有十余年,開發商為四川兆豐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集團)。
走進中央廣場小區,關于5號樓棟不少房屋“一房多賣”的事,去年4月法院張貼公告后,小區物管和業主大多都知道。“現在五號樓我們也沒收物業管理費,只負責樓棟外的清潔,沒有門禁卡我們也上不去,沒有統計有多少住戶,但入住率并不低。”一名物業管理人員介紹說,物管公司負責人正在與后來購房的業主代表溝通物管費,但暫未談妥。
40多套房屋,最后歸于誰,目前尚在協商處理,但外界少有人知道,這起糾紛中,房屋購買者簡某學,與開發商兆豐集團實際控制人趙勇,是“師生”關系。
“雙方相識多年,趙勇是簡某學的學生,也正是有著這一層關系,才有了不少的經濟往來。”簡某學的丈夫丁先生透露,因為此事,簡某學內心積郁已因病去世。
丁先生介紹說,外界傳言簡某學與趙勇的經濟糾紛大多不實。“因為是她的學生,家族可以說拿出了所有積蓄,借了2800萬左右給趙勇,早在2015年5月,雙方就曾簽訂了購房合同,兆豐集團趙勇以開發的中央廣場項目5號樓59套房屋銷售款償還了2200萬,剩余的500多萬重新出具了借款合同。”
2015年,簽訂購房合同后,兆豐公司給簡某學開具了59套房屋財務收據和辦理了網簽備案。遂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場監管科一份查詢資料顯示,簡某學購買紫竹路3號中央廣場5號樓59套住房,各套房屋均有合同編號、建筑面積、網簽時間、備案時間,無查封,無抵押。
購房五年欲重裝時被要求騰退
業主稱不能替開發商“買單”
楊先生是購房者,也是“受害者”之一,2023年4月,購房5年后他正準備重新裝修時,卻被法院告知該房屋已被執行給開發商的其他債權人,包括他在內,樓盤中47套房屋均存在此情況。
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公告顯示,簡某學與兆豐集團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遂寧仲裁委員會已作出裁決書,因開發商趙勇與他人發生借貸糾紛,樓盤中涉及的47套房屋經遂寧市仲裁委員會裁定,屬其他債權人所有,要求案涉房屋的占有人立即停止一切裝修、使用行為,并于2023年5月1日前主動騰退、搬離占有房屋,逾期不騰退、搬離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但法院的執行公告,卻并未得到楊先生等業主認可。
這些業主認為,他們大部分人簽訂合同時間先于遂寧仲裁委員會2018年12月14日作出裁決的時間,且兆豐集團還曾在樓盤貼出交房通知。
根據楊先生提供的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可以看到,雙方于2018年2月6日簽訂合同,約定購買位于中央廣場項目5棟某房屋,根據約定,楊先生全款支付了相關購房費用。
“兆豐集團承諾該商品房沒有任何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并實際履行了交房手續,我們已經辦理了入住,依約繳納了裝修押金、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案涉房屋已是我的合法財產。”業主們表示,趙勇與他們發生借貸糾紛,不能讓購房業主來買單。
購房者舉報開發商涉嫌一房多賣 警方未立案
當地多部門介入協調處理
“后因項目施工進展緩慢,還自愿捐贈了12套房屋用于5號樓的后續建設。”丁先生表示,這些事實,法院、遂寧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審理并出具了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認。(但)其他購房人認為簡某學購買房屋及出借借款是虛假的事,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當然,我們也希望,能夠盡快處理好這個事情,簡某學家族因為這個事情已經鬧得苦不堪言。”在丁先生看來,早在2015年,他們就完成了購房手續,屬于房屋實際擁有者,他和其他人“都是受害者”,趙勇個人極不負責任的詐騙行為,致使大家都要承受這些不好的后果。
得知房屋被二次買賣后,丁先生也曾到公安機關報案,但當地警方卻并未立案。
丁先生提供的遂寧河東警方《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關于他提出控告兆豐地產公司(趙勇)涉嫌合同詐騙,經審查認定后為“無犯罪事實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針對此事,記者多次撥打兆豐集團實際控制人趙勇電話,均無人接聽。
目前,當地相關部門及法院在接受采訪時均表示,正多方積極協調處理此事。“法院、政法委這些部門都參與了,也在積極協調,提出了幾個方案,業主都不認可。”丁先生與部分業主代表證實,有開會協商,但效果“不理想”。
律師:房屋屬于網簽登記者所有
對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不動產采取登記主義,因此,若案涉房屋已經登記在簡某學名下或者當時辦理過相應網簽手續等,那么,房屋所有人根據法律規定就應當為簡某學。
“也就是說,當地仲裁會的裁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相關申請人根據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也符合規定。”林小明表示,對于再后的遭遇“一房二賣”的受害人,則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追究始作俑者的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開發商涉嫌合同詐騙構成犯罪的,相關部門也應當予以調查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