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現場。圖據網友

  一年前,重慶游客李女士一家四口到四川樂山大渡河邊游玩,其6歲兒子小宇(化名)落入河中,李女士為救兒子也掉入河中。后來,小宇被游泳愛好者救起,李女士卻不幸溺亡。

  事發后,李女士的家屬認為,事故起因是該場所未設置警示牌及安全防護欄,也沒有安全員。此外,江岸邊存在大量混凝土錐體隱匿在江中,導致落水人員受到撞擊后失去行動能力。樂山市冬泳協會以及相關街道辦、社區是事發地冬泳廣場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賠償129萬余元。

  近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冬泳廣場系當地居民對該處的俗稱,事故發生地屬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被告樂山市冬泳協會以及相關街道辦、社區均不應對李某(即李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發:

  6歲男童落水母親救子溺亡

  孩子被游泳愛好者救起

  時間回到2023年8月20日,當天13時許,重慶游客李女士和丈夫孫先生帶著兩個兒子小宇和小宸來到樂山大佛對岸的肖公嘴冬泳廣場,一行人下河口樓梯來到大渡河河邊游玩。其間,孫先生需打電話離開,留下李女士一人帶著兩個兒子在河邊玩耍。

  不料,6歲的大兒子小宇不慎落入河中,情急之下李女士蹲下身去拉兒子,卻一起掉落河中。據媒體公開報道,當時,有目擊者見狀趕緊喊“救命,有人落水了”,但“這個媽媽下水后,兩秒就沒蹤影了”,當時正好有游泳愛好者在附近水域,小宇最終被救上了岸。

  此時,剛剛打完電話的孫先生聽到有人喊“救命”,趕緊走到河邊,發現大兒子小宇已被游泳愛好者從河中救起來,但沒看到妻子李女士的身影。5天后,李女士的遺體在岷江下游四五十公里外的航電樞紐閘門處被發現。

  ▲冬泳隊員救助小男孩。圖據網友

  家屬:

  事發地未設警示牌及安全防護欄

  向冬泳協會、街辦和社區索賠129萬

  事發后,李女士的父母和丈夫、兒子共同提起侵權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將樂山市冬泳協會、樂山市市中區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以及大佛街道辦事處作為被告,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129萬余元。

  家屬認為,肖公嘴冬泳廣場是樂山市當地政府同意保留的100米長不封閉地段,并劃出100平方米場地供被告樂山市冬泳協會管理使用。海棠街道辦事處負責案涉河道管理、維護工作。較場壩街社區是具體維管單位。

  家屬認為,本次事故起因是該場所未設置警示牌及安全防護欄,也沒有安全員。又因江岸邊存在大量混凝土錐體隱匿在江中,導致落水人員受到撞擊后失去行動能力,致使同樣地點在暑假期間多人落水、死亡。被告作為樂山旅游城市的具體區域負責單位,未能落實維護游客的人身安全等事宜,有損其旅游城市形象。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家屬方)當庭陳述,冬泳廣場屬于公共場所,樂山市冬泳協會是該場地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大佛街道辦事處亦是該場地的管理人。樂山市冬泳協會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也未設置安全措施或者排除安全風險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故其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大佛街道辦事處未盡到管理義務,應當與樂山市冬泳協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冬泳廣場

  被告:

  事發地系自然河道

  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第一責任人

  對此,樂山市冬泳協會辯稱,冬泳廣場至今無任何文件和資料證明政府指派該協會管理,冬泳廣場是眾多冬泳愛好者“有力出力、有錢出錢”歷經十多年修繕起來的。該協會不僅沒有管理權,連使用權都還不能自行做主。該協會在冬泳廣場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提供旅游景點服務,所有行為都是自然人自發行為,所發生的事情都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海棠街道辦事處和較場壩街社區辯稱,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河道范圍內,其并非涉案河道的管理單位,已履行下河口的警示及巡查職責;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死亡原因為自身過失。

  大佛街道辦事處則辯稱,案涉河道雖位于其轄區范圍內,但系自然河道,非人工開鑿的河道。雖冬泳廣場是對案涉河岸進行加固,但并不能改變其自然河道的性質。對于自然河道,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要設置安全保護措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等安全保障措施。

  同時,大佛街道辦事處認為,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應當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國家相關機構的無時無刻提醒之下,本案不應當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被告承擔,故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

  一審駁回原告訴求

  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現場勘驗,事發地俗稱為冬泳廣場,進入該處的唯一入口為肖公嘴下河口樓梯,樓梯臺階以下直接與大渡河相連。該樓梯口設置有安全警示標識:“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珍惜生命,慎入江河”。勘驗時裸露出的河道邊設置有防護欄鏈。

  ▲冬泳廣場入口

  經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事發地屬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非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經營的場所。而對于自然河道的管理,現行法律法規未規定要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等安全保障措施。雖大佛街道辦事處為案涉河段的管理者,但其對李某的死亡后果不存過錯,無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僅僅提供照片及其陳述,不足以證明樂山市冬泳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是該區域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次,結合前述認定,本案事故發生地屬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非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經營的場所,樂山市冬泳協會不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認定,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非案涉河段的管理人,且在下河口處常年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故也不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樂山市市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6月19日下午,樂山市冬泳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初根本沒想到,游泳愛好者救了人,冬泳協會還成了被告;事發地本就屬于自然河道,所發生的事情應當自己承擔責任;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據了解,自2006年以來,樂山市冬泳協會會員在樂山大渡河、青衣江和岷江三江水域救起的落水者有200多人。上述負責人表示,雖然這次協會成為被告,但大家以后碰到險情還是會毫不猶豫地救人。

  截至6月19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暫未能聯系上原告方。目前,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如原告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