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安的王先生沒想到,自己在廣場上鍛煉時竟會被籃球架意外跌落砸傷。6月26日,紅星新聞了解到,經當地法院調解,涉事村委會賠償王先生1萬元。
事情發生在今年1月27日,廣安前鋒區某村,王先生在新農村廣場的籃球架處鍛煉時,被籃球架意外跌落砸傷,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王先生全身多處骨折。治療出院后,他找到村委會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萬元。但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無果,于是王先生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上了法院。

▲資料圖 據IC photo
王先生認為,村委會是健身器材的修建人和管理人,因此對涉案健身器材負有日常管理和維護職責,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則認為,村里建設健身器材的初衷是豐富村民的休閑娛樂活動,健身器材也由村民自由無償使用,村民在使用過程中應對自身安全負責。同時,王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時未注意安全事項,自身存在過錯。
承辦法官表示,村委會作為村內公共健身場所的管理者,理應對該場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健身器材具有維護和管理職責。村委會因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王先生受傷,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時未注意安全事項,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可在過錯范圍內減輕村委會的賠償責任。在為雙方分析案情、權衡利弊得失后,王先生與村委會負責人最終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會向王先生支付賠償費1萬元,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確認。
法院提醒,建設完善鄉村全民健身設施是鄉村發展的重要內容,但公共健身設施并不是“一建了之”,村委會作為公共健身場所的管理者,應嚴格落實日常維修養護責任,做好健身器材的維修、報廢更新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群眾健康權益和公共安全;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后果,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村民群眾在使用健身器材之前,應仔細檢查器材安全情況,確定無安全隱患后再使用,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