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318川藏線一車輛疑似逆行插隊,一紅衣男子勸阻時,車上孕婦下車爭論,進而升級為雙方肢體沖突。其間,該女子聲稱“我(懷孕)7個月,XX不怕你”,引發網絡熱議。
▲雙方發生撕扯。現場視頻截圖
涉事一方曬出多份法律文書。其中,《諒解書》顯示,趙某(與孕婦發生肢體沖突的男子)賠償1萬元整;波密縣交警大隊7月3日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男子趙某飲酒后駕車,被罰款19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此外,波密縣公安局回復華商報大風新聞,網傳女方未被處罰不實,涉事女子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其丈夫因駕車逆行,被交警部門依規給予交通違法處罰。
三人均獲處罰背后,涉及哪些法律法規?7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和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
重點①:涉及多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胡磊認為,這起糾紛中涉及了多個法律關系。首先,針對孕婦和趙某的沖突事件,公安機關應當對相關糾紛作出認定,對包括孕婦、趙某在內的各方進行處罰、調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如果治安案件中的各方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那么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進行處罰。”
其次,對于該女子丈夫駕車逆行插隊的行為,胡磊認為,其行為肯定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可能涉嫌尋釁滋事。
“他們在違反了交通規則的前提下滋事,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不過胡磊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此外,當地公安機關對趙某酒后駕車的行為作出的處罰,是獨立于趙某、孕婦沖突的另一個案件。胡磊認為,“酒后駕駛應當依法受到處罰,趙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是和其與孕婦沖突相獨立的另一個法律事實,不受到相應的影響,不應該混為一談。”
重點②:交通違法行為之外的治安糾紛處罰及雙方的調解行為
張柄堯表示,結合媒體披露的案情,本案中,各行為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如下:對于逆行穿插行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明確,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記3分。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人可能還將面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于趙某的酒駕行為,若查證屬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張柄堯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交通違法行為之外的治安糾紛處罰及雙方的調解行為。目前,警方的處罰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同時,警方接受采訪時表示,對涉事女子也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了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張柄堯認為,根據處罰結果,警方可能認定雙方的行為系互毆。若互毆成立,雙方確實均應接受處罰。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也明確,對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因此,即便本案中警方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處罰,也不予執行。”
對于趙某1萬元賠償款問題,張柄堯表示,公安機關將本案作為治安案件處理,這意味著沖突雙方的人身損害均沒有達到輕傷以上。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法律確實也鼓勵雙方進行調解處理。“通常而言,這種賠償金額一般局限于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不會太高。另外,當事人達成調解后,往往不會予以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