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樂山一小區部分業主在網上反映,小區地下車位被安裝地鎖,未買車位的業主不能進入地下車庫停車,質疑開發商“只售不租”,倒逼業主高價購買車位。

  對此,涉事小區開發商向紅星新聞表示,該小區大部分產權車位已售賣,剩余未售車位及人防車位此前一直供業主免費停車,現在準備將剩余產權車位進行出售,需要提前進行規范管理,不存在“只售不租”和“倒逼業主高價購買車位”的情況。

  ▲上鎖的地下車位

  有律師認為,如果小區車位“只售不租”,等于變相剝奪業主停車需求。在車位沒有售出的情況下,開發商應該通過出租等方式滿足小區業主使用停車位的合理需求。

  業主反映:

  小區剩余車位被安裝地鎖

  質疑“只售不租”侵犯業主權利

  近日,樂山“18℃森林”小區業主在網上發帖反映,開發商將賣不出去的車位和人防車位均安裝了地鎖,以“只出售車位,不提供租賃和臨時停車”的方式,倒逼業主購買高價車位,未買車位的業主不能進入地下車庫停車。

  該發帖網友還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認為開發商侵犯業主權利。

  對此,有網友認為,此舉不妥,應該起訴開發商;也有網友認為,既然是開發商自己的產權車位,如何處置是開發商的權利。

  ▲涉事小區

  7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在該小區地下車庫看到,大部分車位均貼有“私家車位”字樣并標注了車牌號,另有不少車位安裝了黃色地鎖,其中一部分被鎖的車位上方還貼有“人防車位”字樣。

  對于部分車位被安裝地鎖,小區業主看法不一。有業主向紅星新聞表示,這些沒售賣或出租的車位早就應該規范管理了,以前太混亂,不少人亂停亂放,現在秩序好多了。也有業主認為,開發商把車位鎖了不拿出來出租,可能就是想高價出售給業主。

  物業說法:

  車位地鎖系開發商安裝

  配合清理占位車輛,此前未出租過

  隨后,紅星新聞記者以業主身份向該小區物業公司詢問是否有車位出租。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只有其他業主購買的產權車位拿出來出租的,未售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被開發商回收了,暫時沒有出租的。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之前該小區的未售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都是業主免費停,也從來沒有出租過;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地鎖是開發商安的,沒賣的車位聽說是準備要拿來賣了。至于下一步人防車位及開發商沒賣出去的車位會不會出租,其表示不清楚。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該小區物業曾于4月28日張貼通知稱,5月7日起配合開發商對小區地下車庫道閘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啟用地下車庫自動計費系統;開發商于5月7日統一收回人防車位,暫停使用,物業將配合開發商清理占用車輛。

  隨后,記者表明身份,前述物業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該小區有地下車位648個,其中人防車位84個,對于未售車位數量,物業也不清楚。有部分業主對人防車位有爭議,他們認為人防車位占用了公攤面積,使用權應該屬于全體業主,供業主免費停車,并希望一直免費停。

  “雖然現在地下車庫啟用了停車收費系統,但那些沒有買車位的車子也進來了,他們也不愿意繳納停車費?!痹撐飿I工作人員說,前不久還發生過有業主開車堵住車庫大門的事情,物業對此也很無奈。

  開發商回應:

  準備出售剩余產權車位

  提前規范管理,不存在“只售不租”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小區開發商,相關工作人員稱,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但是該公司在人防辦辦理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平時由該公司管理和使用人防車位,下一步是否以租賃的方式給業主用,由公司領導來決定。

  至于部分業主關于地下車位“只售不租”的質疑,該工作人員表示,小區交房已經4年,大部分產權車位已售賣,剩余的產權車位大概只有幾十個。此前未售車位及人防車位都是給業主免費停車的,現在公司準備將未售車位進行出售,為便于下一步營銷活動開展,必須先規范管理起來。

  “可能之前那些業主免費停車習慣了,現在不讓停就有意見。個別業主甚至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讓開發商解決免費停車問題?!痹摴ぷ魅藛T表示,如果沒買車位的也想進來隨便停,這對買了車位的業主也不公平。

  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他不知道怎么定價的,但最終這個價格肯定是隨行就市,會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另外,不存在“只售不租”和“倒逼業主高價購買車位”的情況,最終會根據剩余產權車位的銷售情況來看,如果實在賣不出去應該也是會出租的。

  人防辦規定:

  人防車位不能買賣 

  可以出租使用權獲得收益

  據樂山市人防辦官網信息顯示,《樂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人防車位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產權交易(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證。

  該辦法第七條則規定,主體責任單位可以采取出租防空地下室停車位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形式獲得收益。出租、轉讓使用權必須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每次出租、轉讓時間不得超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時限。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今年1月,樂山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專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人防車位租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贩Q,近期,該市國動辦通過檢查巡查、12345心連心市民服務熱線反饋、群眾來電來信等渠道,發現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租賃人防工程區域內平時用于停車功能的停車位(簡稱“人防車位”)時,存在不規范甚至不合法的現象,給購房群眾的生活和日常停車帶來不便。

  《通知》明確,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屬國家所有,投資建設單位或者其授權對該人防工程進行日常管理單位(如物業公司等)對人防車位只具有使用權,人防車位只能進行租賃,不能進行產權交易(不能買賣),不能辦理不動產權,且租賃年限不得超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年限5年。

  律師聲音:

  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只售不租”變相剝奪業主停車需求

  紅星新聞記者在網上查詢發現,樂山該小區業主遭遇的情況并非個例,不少地方小區業主也面臨類似尷尬,沒買車位或租不到車位的業主無法進入地下車庫。不過,廣州、山東等地已出臺地方性規定,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進行拒絕。

  對此,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金福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辈蛔鳛楣灿薪ㄖ娣e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一般屬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其進行售賣或出租。

  不過,郭金福認為,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有的業主可能經濟條件不允許,有的業主可能覺得自己不需要買車位,開發商“只售不租”是變相剝奪業主使用停車位的需求。在沒有售出車位的情況下,開發商應該通過出租等方式滿足小區業主使用停車位的合理需求。

  “停車位作為小區的一項重要配套設施,在建筑規劃設計時應達到強制性的規劃指標,因此住宅小區內經規劃建設的地下停車位,雖然產權歸屬于開發商,也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種滿足業主的需要當然是以正常使用為目的。”四川驥志律師事務所主任馬顯慶認為,雖然法律沒有對停車位“只售不租”是否違法做出明確規定,但停車位“只售不租”這種做法顯然限制了業主正常、合理的使用,也違背了“停車位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立法精神。

  馬顯慶認為,如果開發商“只售不租”,或者以遠高于市場價格出租車位,也是不行的,等于是變相脅迫業主購買車位。如果業主對此有異議,最好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雙方協商解決。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