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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王越欣 李慶 圖據眉山中院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大幅增長,然而安裝充電樁難過“物業關”,成了不少新能源汽車車主的煩心事。
7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眉山中院獲悉,近日,眉山城區一物業公司因拒絕在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的材料上蓋章,被業主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在三日內,為業主出具允許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施工的證明材料,并協助安裝。據悉,這也是眉山首例因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物業合同糾紛案。
申請安裝充電樁遭物業拒絕
業主將物業訴至法院
眉山城區某小區業主小林夫妻,購買了小區地下車庫的XX號車位。在家庭購置電動車后,小林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充電樁。申請流程要求提供物業蓋章的《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等材料。
小林下載材料后找到物業工作人員蓋章,但物業公司以“消防過不到”為由拒不蓋章。
在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無果后,小林夫妻將物業公司訴至東坡區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允許安裝充電樁,并在《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上蓋章。
法院一審判決
物業公司應出具證明材料
一審庭審中,法院查明,該小區未成立業委會,社區居委會亦未為小區制定安裝自用樁規則。
東坡區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按照供電公司要求,出具允許施工的相關證明,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未經專業機構認定,物業公司不得以電力容量、消防安全等理由阻礙安裝新能源充電設施。
于是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為小林夫妻出具允許在其車位安裝充電樁施工的證明材料,并協助安裝充電樁。
物業提交新證據上訴
眉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物業公司提出了一份新證據: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回函》,表示在小區在建設中未預留安裝充電樁所需的電力負荷、管溝等,如要安裝,需改造現有設備、線路等電力設施。
物業公司辯稱,小區目前的消防安全、電力容量均無法達到安裝充電樁條件,同意安裝充電樁會有較大的安全隱患,影響全體業主利益。
眉山中院認為,該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出具允許業主小林夫妻在案涉車位安裝充電樁施工的證明材料。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眉山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既有居民小區電動汽車設施建設的通知》,明確“推進既有居民小區自用樁建設”。
眉山中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安裝充電樁的允許施工證明及相應手續材料,并在施工過程中予以配合。
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物業公司以維護全體業主利益等為由,上訴主張其不應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物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小林夫妻安裝充電樁會必然導致案涉小區出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情形,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經審理,眉山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承辦法官陳曉梅表示,小區地下停車位充電樁的安裝,確實可能會加大物業公司對小區用電等安全事故的檢查壓力,但物業公司應當遵循民法典所倡導的綠色發展理念,積極履行充電樁安裝的相關協助配合義務,跟進電力部門勘察情況,加強對充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主動優化相關服務,而不應是消極抵觸“一拒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