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茍春

  隨著健身房、瑜伽館的普及,預先支付課程費用成為了常見的消費模式。如果預付消費款后商戶停止營業剩余課程費用能否退還呢?

  近日,成都邛崍法院審結一起涉“預付式”消費的健身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以調解方式妥善化解雙方矛盾,健身公司現場退還消費者剩余費用。

  李甲(化名)是一名健身愛好者,2019年11月,其在成都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處辦理會員卡,花費5940元購買27節私教課程。

  只上了兩節課,該健身公司就因經營不善而停止營業。李甲多次找到健身公司商量退費事宜未果,遂將健身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用。

  邛崍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健身公司已人去樓空。承辦法官聯系到健身公司負責人徐乙,指出健身公司在雙方合同約定期間內停止營業,客觀上無法再向李甲提供服務,構成根本違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甲有權要求該健身公司退還尚未使用的課程費用。

  徐乙稱:“本來健身房經營得還不錯,但是由于盲目擴大經營,造成資金鏈斷裂,目前確實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我們并沒有想卷款跑路,但是希望李甲能理解并寬限點我們時間?!?/p>

  承辦法官隨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對退費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當場退還剩余課程費。至此,該起服務合同糾紛圓滿化解,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應當注意保留票據、合同、轉賬憑證等證據;若糾紛已經發生,消費者在與商家協商過程中發現商家推諉或不回應等潛在風險,消費者應及時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進入訴訟程序后,消費者最好能提供商家財產線索,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避免出現勝訴后執行不能的情況。并且,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商業模式,涉及各行各業,需要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領域加強日常監管,多方形成合力,促進預付式消費經濟發展。

  知道多一點: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施行。

  針對預付式消費模式,《實施條例》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

  如果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余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約成本,《實施條例》同樣賦予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除了預付式消費外,《實施條例》還針對網絡消費、霸王條款、個人信息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等多個方面,細化了爭議解決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