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蔣京洲
7月23日,四川省司法廳召開全省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座談會,并發布“某蔬菜店不服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等10件四川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顯示,2023年10月,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某蔬菜店所販賣的蔬菜重金屬、農藥殘留含量超標,遂作出警告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店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處罰。
復議機構認為,蔬菜店作為食品小經營店雖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其銷售所得毛利潤僅有22.5元,行政機構做出的處罰與“過罰相當”原則不符。經調解,市場監督管理局自行糾正行政處罰決定,蔬菜店撤回復議申請。
記者還從座談會上獲悉,去年全省新收行政復議案件1.33萬件,超過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已經顯現。通過去年在全省組織開展行政復議服務民營經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2.72億元。
“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設定就是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將以更為專業、高效、務實的作風,依法審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典型案例(節選)
案例一:
違法行為超追溯時效 行政處罰是否仍能成立?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某項目招標文件中設定專業資質要求,并于2020年完成招標。2022年,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到舉報,稱該公司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查實后,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機構審查發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該行政處罰決定可能超過行政處罰二年的追訴時效。為此,復議機構多次與招投標領域專家、政府采購專家就本案中“違法行為終了時間”進行討論,最終認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房地產公司的違法行為時已超過二年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不應再給予行政處罰,決定撤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展銷會周邊出現假冒偽劣商品 展銷公司如何擔責?
某商品展銷會期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展銷會周邊出現假冒偽劣商品。
經調查,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商品展銷公司未盡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失,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機構審查認為,商品展銷公司在辦展期間沒有對入場以及周邊的經營者進行充分檢查,對部分消費者的損失存在一定過失。但考慮到該公司的經營具有流動性的特點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復議機構決定將調解作為化解此次行政爭議的首要方式。經復議機構的釋法明理,市場監督管理局也認識到原處罰較重,愿意自行改變原行政行為,將行政處罰金額變更為2000元。隨后,商品展銷公司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并在5日內將罰款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