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果商委托貨運司機將一批新鮮水果從新疆運到成都,然而就在水果運到后,雙方就先卸貨還是先付運費的問題發生分歧,司機一氣之下將水果拉走,在水果腐壞后又徑直將其全部傾倒至魚塘中,果商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司機賠償損失8萬余元。近日,成都彭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為了將哈密瓜出售給某水果公司,在成都經營水果批發業務的商人艾某找到專門從事冷鏈運輸的貨車司機劉某,約定由司機劉某從新疆運送25噸新鮮哈密瓜到成都,運輸費用2.6萬元,艾某隨即向劉某支付運費2千元。

  在水果裝車前,劉某向艾某發微信消息:“貨到后先付款再卸貨,如果同意就裝,不同意就不裝。”但艾某并未回復,劉某便直接將哈密瓜裝車后用時近3天運到了艾某指定的成都某水果公司,艾某緊跟著來到該公司。

  經水果公司工作人員檢查發現,車上的不少哈密瓜已經腐爛變質,便拒絕接收和付款。艾某與水果公司工作人員反復協商不成,便開始聯系其他買家,并提出讓劉某先將哈密瓜運到一處地點放置。

  劉某要求先運費支付才能卸貨,艾某卻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卻始終沒有結果,哈密瓜也已盡數腐爛變質。

  兩天后,劉某將一車哈密瓜全部倒至某魚塘,并繼續通過微信向艾某索要運費。艾某得知后十分生氣,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全部貨物損失。

  艾某認為,劉某作為承運人,不僅未履行好運輸義務,盡到應負的貨物保管責任,還故意損壞他人物品,應當賠償貨物全部損失8.5萬余元。

  劉某則稱,自己在裝貨前就告知了艾某先付款再卸貨的要求,雖然對方沒有直接回應,但其既然同意哈密瓜裝車應視為同意。貨物腐爛是貨物的自然屬性和艾某不積極支付運費卸貨所致,在他不先支付運費的情況下,自己將貨物拉走沒有過錯。因此原告反而應當支付自己的貨物運費、車輛停運損失費、處理貨物費共3.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一方面,案涉貨物裝載方式由艾某確定,封裝簡陋、裝運方式粗暴,在到達目的地后,貨物損傷比例較高,未達水果公司要求而遭拒收貨物,故運輸中的部分貨物損失應當由艾某自行承擔。

  另一方面,劉某在裝貨前通知艾某需“先付運費再卸貨”屬于單方意思表示,并未與艾某達成合意,故“先付運費再卸貨”不能視作雙方約定。艾某作為托運人未支付運費,劉某確對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在留置期間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劉某自行將貨物拉走后并未及時提存或采取其他妥當措施保存貨物,而是任由貨物置于貨箱內,以致貨物完全腐爛,故該部分貨物損失應當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后期產生的處理貨物費等費用也屬于劉某過錯所致,也應由劉某自行負擔。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賠償艾某的部分損失32708元,艾某支付劉某剩余運輸費用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