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公布一起參考案例,闡釋了長期中止審理案件的缺席審判程序適用與無受審能力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規則。

  據介紹,被告人羅某家的自留山與被害人賴某某(歿年39歲)家的自留山連界。羅某及其母親陳某某越界砍割賴某某家自留山上的柴草,引起賴某某不滿。

  2012年12月15日下午,賴某某上山將堆放在賴家自留山上的柴草燒毀,被到達現場的羅某發現,雙方發生打斗。羅某用拳頭擊打賴某某肚子,并將賴某某踹到坡下。羅某追至坡下,賴某某用鐮刀劃傷羅某手指,羅某奪過鐮刀對賴某某頭面部、肩部、背部、雙上肢等處亂砍,致賴某某死亡。

  作案后,羅某用柴草將賴某某尸體掩蓋,并將鐮刀及作案時所穿衣服藏匿于家中。次日,公安機關在山上找到賴某某尸體。經尸體檢驗鑒定,被害人賴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遠端為尖形的銳性砍器(鐮刀類)多次砍擊頭面部、肩部、背部、雙上肢致急性大失血、小腦損傷而死亡。同年12月17日,羅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2013年1月25日,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羅某患有中至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對其2012年12月15日所實施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另查明,羅某系啞人,聽力三級殘疾,屬于又聾又啞的人。案發后,羅某親屬向被害人賴某某的親屬賠償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2014年4月11日,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羅某被評定為無受審能力。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裁定中止審理。在中止審理期間,2018年5月10日,經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鑒定,羅某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受審能力。經羅某的法定代理人陳某某同意,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恢復審理,同年12月14日缺席審理。

  2022年12月21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羅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對于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的案件,被告人因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是否恢復審理表達意愿,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對于無受審能力但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不能單純以無受審能力而直接否定其庭前供述。對于被告人庭前供述與其認知能力相適應,且與其他在案證據相互印證的,依法予以采信。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