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芮雯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近日,網絡博主“濾鏡粉碎機”曝光了某低價旅行團和樂山市某首飾店商家上演“霸總”營銷賣貨引發網友關注。
該博主告訴封面新聞記者,自己參與的低價旅行團在買玉時偶遇到了“女霸總”視察工作,當場豪氣萬丈給眾人“骨折價”引導消費。當一旁店員“憂心忡忡”暗示價格太低時,女霸總大手一揮:“我怎么說你們怎么做。”給足了在場大伙兒“撿到便宜”的心理暗示,然而買了東西后才驚覺吃虧。
這樣的低價游“富二代”騙局在全國各大景區不是個例,律師表示若“霸總”們存在身份捏造,或者經鑒定不是玉石或者達不到他們標注或宣傳的等級、品質,那就是存在虛假陳述、虛假宣傳,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可由市場監督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投訴:
低價旅行團遇“霸總”視察工作
當場骨折價引導消費
“經歷低價旅行團版《演員的誕生》。”近日,b站百萬粉絲博主“濾鏡粉碎機”發布一則視頻,稱自己報名低價旅游團前往四川樂山兩日游,遇到低價旅行團套路滿滿全員戲精附體,其中一段“偶遇霸總視察,當場打骨折價引導消費”更是讓人防不勝防。
該博主向封面新聞記者回憶,他于7月底花280元報名了從成都出發前往樂山、峨眉山兩日游的低價旅行團,在位于樂山市市中區嘉定坊禪靜堂首飾店參觀時,忽然遇上“不速之客”。
“起初說有茶藝師表演,在我們等待的過程中,忽然有個女子走了進來,現場店員看見她的表情都忽然緊張了起來,喊她‘高總’,讓人感覺大領導或者一個很厲害的人來了。”
在得知原定的茶藝師還未到后,“高總”信步上前向大家介紹自己是這里負責人之一,該店也是自己的家族企業,而她自己畢業于武漢地質大學(后經查并無此校),對玉石知識相當精通。
在介紹完自家墨玉的絕佳品質之后,不等眾人開口,“高總”豪爽地表示不賺錢,只收取材料費,當場給大家在原有的吊牌價基礎上打了個1折,引得周遭工作人員“忍不住”上前阻攔這一“沖動”的行為。
而“高總”在眾人面前與導購人員一番爭執后霸氣喊話:“我怎么說你們怎么做。”導購們只好“面色鐵青”地開具了發票。
該博主向記者展示自己花費1400元買來的墨玉鑲金,表示自己找過數家二手門店鑒定,均認為其真實價值大大低于實際購買價格。
同團的另一名成員謝女士(化名)也向記者印證了此事,表示“當時沒感覺到什么,回來想想就覺得不對勁。”對其評價“全是套路”。
現象:
全國低價游“富二代”騙局眼花繚亂
身份為假冒 系普通工作人員
“霸總們”從來都不是地域性的,翻開社交平臺不難發現,低價游“富二代”騙局早已在全國多個旅游城市出現。
來自江蘇的市民小林(化名)回憶自己在張家界玉石博物館也遭遇了同樣的經歷,她自述當時一位小伙子忽然走進房間內,自稱是老板的兒子,表現地非常謙卑有禮,說自己是在緬甸做翡翠原石生意,老爸叫他過來這邊實習,準備接管家族企業。
“別看身邊的人都對我畢恭畢敬,實際上背地里都瞧不起我,覺得我只是個會花錢的富二代。”
小伙子表現得特別緊張和實在,講幾句就問大家,“我講的好嗎?你們愿意聽嗎?你們給我點面子,多坐一會,今天是第一次講課,很怕大家不喜歡,等下員工看到會很沒有面子。”
在大家很給面子地聽完他的講述后,該男子開始介紹十二生肖的金鑲玉,然后詢問店員賣多少錢,得知要6280元后小伙子表示太貴,成本最多兩千多就夠了。面對銷售人員反對“這個價格系統做不進去的”,小伙子大手一揮,表示后續問題他來承擔。
“剛開始我們還想這小伙子真實在,把自家老底都透露出來了。”小伙子前期的表現給大家留下了十足的好感,包含小林在內紛紛掏出錢包購物“領他這份情”。
然而回去一經鑒定,小林發現自己上萬元購買的翡翠只值幾百塊錢。“后來才知道有這么多假冒富二代的騙局,真是妥妥冤大頭。”
記者看到,2018年央視曾報道過此類事件,新聞中的游客們無一例外地在低價團行程中偶遇到了“購物店的繼承人”,這些“繼承50億家產”的富二代們慷慨又熱情,愿意把店里價值不菲的珠寶低價賣給游客,抓住了消費者撿便宜的心理,導致其陷入了購物陷阱。
經此前央視記者暗訪部分涉事店鋪,發現店內“富二代”身份為假冒,實際是商店講師,與老板并無親屬關系,只是普通工作人員,賬本顯示“富二代”這種銷售半個月的營業額就近30萬元,旅行社分紅占40%,而一款和田玉手鐲進價85元,標價28800元。
有關部門:將會依法依規進行調查
律師:若身份捏造或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對于博主爆料的商家與旅行社,記者了解到,目前樂山市市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關注到此事,將會聯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調查。成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也在第一時間開展了相應工作,將會對相關人員進行正式立案。
“霸總”身份若是存在虛假,是否屬于詐騙行為?在“霸總”的苦情表演之下,一時失去理智的沖動性購物是否需要消費者全部買單?消費者的權益應當如何維護?
封面新聞記者聯系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和四川嘉善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燕。
趙良善指出,霸總賣慘式售貨構成欺詐最明顯的特征是,賣方通過虛構霸總身份,虛構事實,換取消費者的信任,進而以高價出售低劣的貨物,貨物的出售價格與真實價值相差甚遠。趙小燕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其真實身份并不是“霸總”,或者經鑒定不是玉石或者達不到他們標注或宣傳的等級、品質,那就是存在虛假陳述、虛假宣傳,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同時可由市場監督部門對該店進行處罰。
趙良善指出,如消費欺詐成立,《民法典》第148條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消費者可要求撤銷雙方的買賣行為,主張退款。與此同時,依據《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于賣方虛假宣傳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兩位律師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提升自己的辨識能力,不能盲目偏聽偏信商家的介紹、宣傳,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產品的相關證書進行比對核實,如果是網購,比如通過直播帶貨購買,則建議對直播進行錄屏,如果發生糾紛,商品的交易快照、訂單、直播錄屏、與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開箱視頻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方便維權。一旦發現自己上當受騙,消費者可向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反饋,亦可向法院起訴維權;涉嫌詐騙罪的,可選擇向警方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