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見家長,小伙子幫女朋友還了半年房貸共計6萬元以表誠意。熱戀期間,男方還向女方多次轉賬5200元、13140元、520元等金額。兩人分手后,這些錢能要回來嗎?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公布一起情侶分手后涉及金錢往來的案件。

  法院提醒,戀愛期間,情侶轉賬的性質,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并綜合考慮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特殊含義、花費用途等因素,合理區分借款和贈與。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一定要認清錢款往來的性質,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

  小伙為見家長幫女友還半年房貸

  分手后,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2014年,陶某男與敬某女在網上打游戲認識,在2015年建立戀愛關系,中途分手,2020年又重新在一起。

  熱戀期間,男方向女方有多筆金額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轉賬。2020年9月,男方提出“見家長”,女方則提出想見家長需通過考驗——男方代其償還6個月房貸(每月1萬元)。男方接受后按月向女方轉賬,共計轉賬6萬元。2021年4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分手后,陶某男起訴要求敬某女返還其贈與的款項。敬某女抗辯稱陶某男的贈與行為屬于情侶交往期間的正常支出,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且雙方相識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應當賠償青春損失費。

  兩人之間的微信聊天中“給半年看誠意”“告訴爸媽”等內容,能夠印證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償還6個月房貸作為戀愛考驗并進一步發展的事實。同時,敬某女在提出考驗時也作出若雙方關系破裂,陶某男要求其退還代為償還的房貸,其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也從側面反映了陶某男的贈與行為系附條件的贈與。

  同時,6萬元款項數額較大,亦超出了兩人日常交往時禮尚往來的范圍。現雙方關系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還用于償還房貸的6萬元款項,法院予以支持。

  其余的款項中,由于大部分金額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數額,且陶某男也認可是日常花銷及節假日轉賬,故對該部分轉讓,法院認定屬于無條件贈與,陶某男無權對此要求返還。

  法官解析

  戀愛期間情侶轉賬需要區分是借款還是贈與

  法官認為,戀愛期間的轉賬支出有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有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

  不同的法律關系構成要件、適用法律、舉證責任分配均不相同。戀愛期間,情侶轉賬的性質,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并綜合考慮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特殊含義、花費用途等因素,合理區分借款和贈與。

  民間借貸糾紛是情侶分手后經濟糾紛最常見的表現類型。一方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款項的,除應提供轉賬記錄外,還應舉證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如一方借款時的借條、收條、欠條,微信聊天記錄、轉賬備注,以及可以相互印證的通話錄音或短信等。

  贈與合同雖然是無償的,卻可以附條件,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法定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情侶之間的轉賬,若不能證明有借貸合意,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此外,對于一些沒有明顯意圖金額不大的轉賬行為,也沒有顯示該轉賬行為系借款或附條件的贈與,法院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來認定,如果對方抗辯稱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消費,法院一般不予認定該部分費用,不支持返還;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對當事人以曾同居為由提出以“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費”來抵消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 實習生 劉曦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