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江蕓涵

  日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聯合發布《關于繼續執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了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并規定了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通知》從2024年秋季學期起執行,有效期5年。

  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

  1。 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

  (1)博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學科門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9000元;其余學科門類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10000元。

  (2)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參照博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執行。

  2。 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

  (1)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學科門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7200元;其余學科門類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8000元。

  (2)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不超過省內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見下表)的原則,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自主確定。新增的專業學位類別參照省內已有同類或相近的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

  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

  (1)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費,參照相同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執行。

  (2)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通過審定入學條件自主招生招收的非全日制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其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

  特定類型學費標準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省內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接收的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2)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等研究生培養單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學費標準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3)碩博連讀研究生、醫學教育長學制學生的學費標準分別參照執行相應學習階段的有關收費政策。

  (4)延期畢業研究生超學制階段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收取學費按延期時間折算的年標準不得超過原專業年學費標準。

  (5)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會計碩士(MPAcc)、高級工商管理碩士(EMBA)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

  (6)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其學費標準參照相同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全日制研究生收費標準執行。

  《通知》要求,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大學生服兵役資助等政策,要按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加大對研究生在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

  《通知》規定,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管理。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學籍記錄的實際學習時間(不到半月的不計入、超過半個月的計為一個月)、學習階段,按月計退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