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8月30日,四川在線記者從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根據8月1日起實施的全省高溫津貼標準,全省21個市(州)結合實際,調整確定了當地的高溫津貼標準,目前已全部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調整后,成都、自貢、攀枝花、瀘州、綿陽、宜賓、雅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市(州)最新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天13—23元,德陽市每人每天23元,廣元市每人每天15—23元,南充市每人每天20元,遂寧市每人每天18元,內江市每人每天14—23元,樂山市每人每天18元,廣安、達州、巴中等三個市每人每天20元。
今年7月23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四川省總工會聯合發文,在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下,將四川省高溫津貼標準從每人每天10—1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3—23元。調整的標準從今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上述四部門同時要求各市(州)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以防暑降溫物品替代高溫津貼。對此,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提醒,防暑降溫物品屬于勞動保護措施,是為了確保勞動者不中暑。而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補償性質,是補償勞動者在高溫(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的額外勞動消耗的工資補充形式。由于性質不同,防暑降溫物品和高溫津貼不能相互代替,即勞動者可以同時享受防暑降溫物品和高溫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降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含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