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樂山一名女檢察官通過網絡實名舉報法檢系統多人枉法,引發關注。

  9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方了解發現,該舉報背后牽涉一起撤銷離婚登記行政案。據當事女檢察官劉某某發布的視頻自述,前夫何某某與自己登記離婚,半年多后何某某因病去世,后來她發現前夫隱瞞了患精神疾病的情形,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證。

  該案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審、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駁回了其再審申請。同時,劉某某申請了檢察監督,樂山市人民檢察院經聽證后作出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前夫已經去世,劉某某為何堅持要求撤銷離婚證?9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就相關問題多次電話或短信聯系當事人劉某某,但其均未接受采訪。當晚,劉某某僅回復短信表示,非常感謝關心。

  知情人表示,何某某之女小何與劉某某之間還有一樁民事案件。何某某去世后,小何要求劉某某返還何某某名下的三輛汽車。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舉報人:

  前夫去世后發現其系精神病人 

  起訴撤銷離婚證

  ▲劉某某舉報視頻截圖

  據劉某某公開發布的視頻自述,她是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2019年她與何某某相識,在征求家長和朋友的意見后,兩人于2020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

  劉某某表示,婚姻期間,兩人感情融洽,然而何某某在生活中時常表現出異于常人的行為,并且有自殘的傾向。2022年5月17日晚,何某某情緒失控提出離婚,為安撫其情緒,她只能妥協。5月18日,兩人前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但離婚后,兩人仍共同生活。直到2023年2月20日,何某某因突發腦干出血去世。

  劉某某稱,之后她在整理前夫的遺物時發現何某某曾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她隨后提起訴訟,認為何某某在離婚登記時隱瞞了精神疾病,系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求撤銷離婚證。但一審、二審均被駁回。

  “這是一樁枉法裁判案件。”劉某某堅持認為,民政局無權辦理精神病患者的離婚登記,法院錯誤分配舉證責任,強人所難要求她出示已故前夫離婚時并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鑒定,她出示了何某某精神病就醫證件及相關就醫資料等,均未被采信。

  民政局:

  已盡合理審慎審查義務 

  手續齊備,程序合法

  當初劉某某和何某某的離婚登記到底是如何辦理的?

  ▲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9月1日,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說,其實兩人于2022年3月23日就到該登記處申請協議離婚,當時二人簽字按手印后共同提交了《離婚登記申請書》,其中載明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婚姻登記處受理該申請后出具了回執單。根據規定,在30天離婚冷靜期里,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年5月18日,雙方持相關材料前往婚姻登記處完成離婚登記并領取了離婚證。

  該負責人介紹說,在辦理過程中,《離婚協議書》《離婚意愿詢問筆錄》《離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中有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聲明或表述,二人均簽字按手印。

  上述負責人表示,劉某某與何某某在申請和發證階段均親自獨立完成了離婚登記的相關程序,離婚當事人何某某在現場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離婚意愿并順利完成整個離婚程序。婚姻登記處依法履行了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劉某某與何某某的離婚登記,過程完整、手續齊備、程序合法。

  法院:

  一審、二審均判其敗訴  

  再審申請亦被駁回

  2023年3月,劉某某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何某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患雙相情感障礙未痊愈,并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安撫何某某的情緒,違背真實意愿辦理了離婚登記,要求撤銷離婚證。

  同年8月1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二審敗訴后,劉某某向四川省高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裁判文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與何某某在《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離婚意愿詢問筆錄》等相關材料中均聲明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未向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工作人員說明何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關于“雙相情感障礙”,樂山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專家鄒建華主任醫師和黃文軍副主任醫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雙相情感障礙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要根據當事人當時的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并且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是否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事宜上能夠自主實施相關行為,且其有關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該案并無證據證明何某某在離婚時已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在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因此,該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的離婚證存在法定的可撤銷情形。

  檢察院:

  組織了公開聽證  

  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據了解,2024年2月22日,劉某某還就撤銷離婚登記案向樂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受案后,因劉某某系檢察干警,該院就是否申請回避詢問了當事人雙方意見,雙方均表示不申請回避。

  該院組織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在辦理離婚登記中未盡到合理審慎審查義務;申請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對離婚登記的法律后果應當明確知曉。經依法審查后,該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已故前夫之女要求返還三輛汽車 

  雙方對簿公堂

  前夫已經去世,劉某某為何堅持要求撤銷離婚證?9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就相關問題多次電話或短信聯系當事人劉某某,但其均未接受采訪。當晚,劉某某回復短信表示,非常感謝關心。

  知情人表示,何某某之女小何與劉某某之間還有一樁民事案件。紅星新聞記者多方了解到,劉某某與何某某均為再婚,婚后無子女。生前,何某某名下登記有三輛汽車,分別是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客車、覽眾之星牌小型旅居車、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

  何某某去世后,小何找到劉某某要求返還三輛汽車被拒絕,便提起了民事訴訟。

  2024年2月7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某返還案涉三輛汽車。劉某某不服該判決,已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