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蒙

  9月3日,記者從生態環境廳獲悉,日前,生態環境部赴成都市、眉山市調研移動源監管情況。為進一步指導各地提升監管質效,督促有關企業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強化社會監督,助力打好大氣污染防治“翻身仗”,生態環境廳公布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六類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柴油車未按規定使用加載減速法檢驗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對上級交辦問題線索調查發現,該機構對9輛柴油車進行排放檢驗時降低檢驗標準、放寬檢驗方法,本應使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的卻使用自由加速法。進一步調查后發現,該機構共對80余輛柴油車未按規定使用加載減速法檢驗,出具合格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2023年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罰款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56萬元。以上情況屬于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違法情節嚴重的情形,按照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將相關情況函送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2024年4月,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吊銷檢驗資質。

  案例二:

  德陽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人為篡改、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該機構上傳環檢監管系統的大量機動車檢驗記錄僅有排放檢驗不合格記錄,無維修記錄和復檢合格記錄。經與四川省公安廳機動車安檢數據比對后發現,以上機動車在該機構是通過了安檢的,那又是如何取得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聯合德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機構工作人員使用圖像編輯軟件將43輛排放檢驗不合格報告篡改為合格報告,再拍照上傳至機動車安檢監管系統以騙取機動車安檢合格標志。

  [查處情況]

  2024年7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德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罰款3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960元。以上情況屬于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違法情節嚴重的情形,按照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將相關情況函送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案例三:

  綿陽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使用作弊設備屏蔽車輛OBD故障碼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根據群眾信訪舉報,綿陽市生態環境局、綿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對該機構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機構近期檢測的部分車輛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代碼初檢、復檢不一致,且不同車輛、不同發動機型號的車輛復檢合格報告上載明的CALID代碼雷同,疑似使用了OBD故障碼屏蔽器。進一步調查后發現,該機構使用OBD故障碼屏蔽器對13輛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導致不合格車輛通過了排放檢驗。

  [查處情況]

  2024年8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綿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罰款24.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

  案例四:

  雅安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檢驗過程中明顯可見黑煙卻通過檢驗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雅安市生態環境局對上級交辦問題線索調查發現,該機構對14輛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時,檢驗過程中明顯可見黑煙卻通過檢驗,不滿足標準規定的“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等要求,出具合格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2024年4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雅安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罰款24.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240元。

  案例五:

  宜賓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使用作弊設備干擾車輛排放檢驗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根據群眾信訪舉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宜賓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機構儲物柜內存放多套外掛作弊設備。經屬地進一步調查后發現,該公司使用外掛作弊設備干擾機動車排放檢驗,出具合格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2024年1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宜賓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罰款15.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25元。

  案例六:

  遂寧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柴油車加載減速法未判定發動機最大輪邊功率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開展川渝移動源交叉監督幫扶發現,該機構對2輛柴油車進行加載減速法檢驗時,1輛車檢驗報告載明“最大輪邊功率”限值46.0kW、實測值43.7kW;另1輛車檢驗報告載明“最大輪邊功率”限值166.0kW、實測值165.9kW。最大輪邊功率實測值未超過限值,按規定檢驗結果應為不合格,但這2份報告卻顯示為“合格”,本應檢驗不合格車輛最終通過了排放檢驗。

  [查處情況]

  2024年1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罰款1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