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在山上獵捕6只野雞,拿回家準備進行烹飪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6只野雞為紅腹角雉,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9月3日,四川甘洛縣人民法院在海棠鎮人民政府院壩巡回審理一起環境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獵捕紅腹角雉被判刑。

  ▲庭審現場

  2021年3月許,張某洪在石棉縣以7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支用射釘槍改裝、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并持有,準備用于獵捕野豬、野雞等野生動物。2024年4月13日17時許,施某邀約被告人張某洪、張某銀前往甘洛縣海棠鎮雙馬槽村附近山上獵捕野雞。三人共同搜尋到野雞后,由張某洪用其攜帶的前述槍支陸續獵捕了6只野雞。當日22時許,施某、張某銀等人在張某洪家中準備烹飪野雞時,被甘洛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警方當場查獲6只被獵捕的野雞(死體),在張某洪臥室搜查到射釘彈61顆、鋼彈35顆,在張某洪家后菜地北側竹叢查獲涉案槍支。經鑒定,三人獵捕的6只野雞為紅腹角雉,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000元。

  甘洛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洪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施某、張某銀的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三被告人非法獵捕6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腹角雉的行為破壞生態環境,并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向甘洛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并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30000元。

  該案公開進行合并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洪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并罰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施某、張某銀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名被告人共同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30000元。

  ▲庭審現場

  當天,海棠鎮村民、村組干部、鎮政府工作人員代表等60余人參與旁聽。庭審結束后,合議庭結合案件對現場群眾進行了環境資源保護的法治宣傳,發放環境資源宣傳手冊。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圖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