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蒙

  9月7日,四川在線記者從生態環境廳獲悉,日前,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打擊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四川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氣環境行政處罰案例。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生態環境廳公布了涉及遂寧、樂山、眉山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遂寧市四川省某化纖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4年5月22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省某化纖有限公司開展交叉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的麻將上漆間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但該公司廢氣治理設施的光氧燈管損壞、吸附棉已飽和,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性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現場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等相關材料,固定相關違法證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

  樂山市峨眉山市某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案

  2024年4月18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樂山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管平臺,對相關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視頻進行監督查看,發現峨眉山市某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在對牌照為川LU???2和牌照為川LM???9的機動車進行檢測時,排放均有明顯可見煙度。執法人員隨即現場調取兩輛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的回放視頻和《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通過回放檢驗視頻發現,兩輛機動車分別進行自由加速法和加載減速法的尾氣排放檢驗過程中,尾氣排放均有明顯可見煙度。檢測機構為兩車均出具了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中第8點排氣污染物檢測中“8.2判定結果:8.2.2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上述兩輛機動車的檢驗結果應當判定為“不合格”。該公司出具“合格”報告的行為符合《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號)第二十四條第六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情形。該檢測機構上述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1日,生態環境部門對該檢測機構處以罰款15.2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700元。

  案例三:

  眉山市四川某能源有限公司25蒸噸生物質鍋爐未驗先投案

  2024年6月4日,眉山市彭山生態環境局對四川某能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號25蒸噸生物質鍋爐環境保護分期驗收工作進度嚴重滯后,超過法定期限未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屬于未驗先投。

  根據監測數據計算,該企業在此期間,每日外排顆粒物10.44千克、二氧化硫1.74千克,氮氧化物77.05千克,對當地的環境質量影響明顯。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