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郭某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購買原材料、包裝等,生產假冒的“汰漬”“立白”等日化品,最終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刑。但是,受雇制假的工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
9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獲悉,四川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不久前辦理一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主動對接市場監管部門后,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對“受雇工人故意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產品”屬于“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統一認定,為此類案件辦理提供了參考樣本。
近日,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幸某某、楊某某等受雇工人作出罰款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查獲的假冒日化用品
多人因生產假冒日化品而獲刑
檢方對9名受雇工人不起訴
2017年至2022年,張某某、郭某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購買制作洗衣粉、洗衣液、洗潔精的原材料、包裝、商標標簽及制作設備等,承租成都市新都區大豐鎮某村房屋用于生產、存放假冒“汰漬”“奇強”“碧浪”“奧妙”“雕牌”“立白”“紅玫瑰”等各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洗潔精,以計件工資形式雇傭幸某某等8人進行生產,并雇傭楊某某運輸制假原料至指定場所。
2022年,該案被攀枝花警方查獲。經注冊商標所屬企業鑒定,均為假冒侵權產品,非法經營數額達579萬余元。2023年8月,經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某某、郭某某等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各并處不等罰金。同年12月,該案經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關于幸某某、楊某某等9人的行為性質,公訴檢察官審查認為,“幸某某、楊某某等9人雖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未參與制假售假的經營管理,也未領取高額報酬、分紅、提成,僅提供一般性勞務活動,且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幸某某、楊某某等9人不起訴?!?/p>

▲查獲的假冒日化用品
受雇工人制假是否當罰?
產生不同意見……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半m然對幸某某、楊某某等9人不起訴,但他們確有侵權行為且產生了損害后果,應該怎么處罰?”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符合行政檢察受理范圍,于是依托“行刑銜接”機制將該案移送本院行政檢察部門。但是,在討論過程中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均未明確受雇工人故意為雇主制造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已認定雇主實施了直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幸某某等8人作為共同犯罪人,系共同侵權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情形。楊某某運輸原料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幸某某、楊某某等9人為幫助雇主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屬于為雇主制造注冊假冒商標商品提供勞務、運輸等便利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侵權情形。
明知造假仍為雇主提供便利條件
屬于侵權行為
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東區人民檢察院立即向攀枝花市檢察院進行了匯報請示。在全市“府檢聯動”機制的推動下,市區兩級檢察機關主動與市場監管部門會商,并由市場監管部門層報上級請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2024年1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出具《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中提供勞務的受雇工人是否構成侵權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受雇工人明知雇主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仍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等提供勞務、運輸等便利條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六)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并將該復函抄送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推動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統一針對“受雇工人故意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產品”屬于“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的”侵權情形,為全省檢察機關、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樣本。
“本案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攀枝花市東區,但幸某某等人幫助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發生在成都市新都區,攀枝花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幸某某等人的違法行為無管轄權。”這讓承辦檢察官犯了難。
今年3月,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與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聯合會簽《關于建立跨區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協作機制》,明確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檢察意見的制發、送達、跟進落實主體以及信息共享、風險防控等內容。東區檢察院最終依托該協作機制,委托新都區檢察院送達檢察意見書給新都區市場監管局。近日,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幸某某、楊某某等人作出罰款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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