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蒙

  9月14日,四川在線記者從生態環境廳獲悉,日前,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打擊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四川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氣環境行政處罰案例。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生態環境廳公布涉及成都、綿陽、達州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雙流區某家具經營部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案

  2024年5月7日,有群眾投訴反映成都市雙流區某家具廠粉塵大、油漆味道大,懷疑該企業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接到舉報后,成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雙流支隊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前往調查。

  現場檢查時,該家具經營部開料等前段工序在生產,噴漆房未生產,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家具經營部廢氣處理設施進行核查,發現該家具經營部廢氣排氣筒高度為12米,不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米”的要求,且核實該家具經營部并沒有廢氣排氣筒不能高于15米的特殊原因。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家具經營部下達了《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家具經營部按規定設置排氣筒,限期6月7日前完成整改。

  該家具經營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款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家具經營部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處罰款3.32萬元,同時根據《成都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舉報人給予500元獎勵。

  案例二:綿陽市陳某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案

  2024年3月,綿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三臺縣城及周邊區域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巡查時,發現陳某在三臺縣潼川鎮五里梁村的三臺縣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廠區內露天堆放煤渣,未采取密閉、圍擋及有效覆蓋措施。

  陳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2024年5月,綿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陳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三:達州市宣漢縣某頁巖磚廠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4年5月31日,達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固定污染源智能監管平臺用電監測數據”發現宣漢縣某頁巖磚廠污染防治設施用電異常,執法人員立即對宣漢縣某頁巖磚廠開展現場調查,發現該廠在粉碎機運行的情況下,操作工未打開布袋除塵器電源,造成布袋除塵器未運行,粉碎車間生產廢氣未經布袋除塵器處理直接排放。

  該頁巖磚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并處罰款19.56萬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