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超 川觀新聞記者 劉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四川省安全生產領域市場主體首違不罰清單》相關規定,四川各地近兩年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依法對“首違”“輕違”且積極整改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通過柔性執法和普法教育幫助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9月19日,川觀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獲悉,該廳從近期各地安全生產檢查時推行“首違不罰”的案件中選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4年7月,成都市雙流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一太陽能開發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多項隱患,例如部分消火栓被雜物遮擋,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

  經調查,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屬于首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且在發現違法行為之后企業現場立即進行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四川省安全生產領域市場主體首違不罰清單》和《成都市雙流區安全生產領域柔性執法清單》等規定,成都市雙流區應急管理局對上述“首違”“輕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二:

  2023年8月,廣元市利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一床墊加工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要求規范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經調查,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中,發現該企業不屬于高危行業,雖然預案未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也未進行評審,但考慮到該企業及時進行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舉措,本著柔性執法和普法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四川省安全生產領域市場主體首違不罰清單》規定,利州區應急管理局要求其限期整改,不予以處罰。

  案例三:

  2023年9月,內江市市中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一建材廠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多項隱患,例如配電室未設置擋鼠板、機械排風不能正常使用、抽油電機不防爆等。

  經調查,該建材廠上述違法行為屬于首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且發現的隱患已在企業自主排查中發現并納入整改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市中區應急管理局作出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