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李女士通過選聘進入四川喜德縣某中學任教,年薪20萬元。去年,她生孩子產假,還在哺乳期,卻被學校解聘……
9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近日,四川喜德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該學校單方解除與李女士勞動合同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行為,向李女士支付經濟賠償金13萬余元。
時間回到2020年7月,喜德縣公開選聘某中學校長、副校長、學科帶頭教師。公告載明,“學科教師服務期3年,年薪20萬元,按本地教師同等享受‘五險一金’,綜合考核優秀給予解決編制;聘用期間由聘用單位提供教師周轉房;擬聘用人員聘用后可按照其原聘任專業技術崗位的級別進行安排……”
2020年9月1日,李女士經過選聘,以學科帶頭人的身份入職該中學,工資為年薪制,每年20萬元,每月工資16666.67元,但入職時并未簽訂書面聘用合同,僅辦理了工資卡。同年12月7日,學校第一次向李女士發放工資。2023年7月6日,李女士生孩子后,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放產假。
2024年2月24日,學校以電話方式通知李女士解聘事宜,工資發放至2024年2月份。自2020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間,學校并未組織對選聘人員進行考核。3月11日,李女士向喜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定學校與她的勞動關系,并裁決學校支付李女士違法辭退經濟賠償金133333元。4月18日,喜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駁回她的仲裁請求。
5月7日,李女士起訴至喜德縣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雖然雙方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規定,雙方間已建立勞動關系。
李女士于2020年9月1日入職該中學,但直至2024年2月24日該中學單方解除與李女士間的勞動關系,仍未與李女士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雙方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該中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況且李女士還在哺乳期,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以電話方式通知原告)也不符合法定程序。綜上,該中學單方解除其與李女士間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違法,故李女士請求確認學校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的訴求,法院予以確認。
該學校違法解除與李女士的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學校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李女士自入職直至被解聘,共計在學校工作3年零6個月。經濟賠償金應當以4年計算,李女士每月應得工資為16666.67元,故李女士請求學校支付經濟賠償金133333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喜德縣某中學單方解除與李女士勞動合同的行為確認為違法行為;學校向李女士支付經濟賠償金133333元;學校為李女士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李女士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