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四川樂山市市中區征兵辦公室發布《關于對方某某拒服兵役進行聯合懲戒的通報》。
通報顯示,當事人方某某,男,漢族,戶籍所在地為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海棠街道。2024年3月20日經批準入伍,2024年5月29日,被武警北京總隊按照拒服兵役給予除名處分。
方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構成了拒服兵役的違法事實。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規定,決定對其處以樂山市市中區2024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21084元/人/年)2.5倍罰款,共計52710元(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圓)。
為嚴肅法紀、警示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及軍委政治工作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樂山市人民政府樂山軍分區司令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兵工作的通知》(樂府辦發〔2013〕21號)等規定,經區政府常務會研究,對其實施如下聯合懲戒。
(一)收回《入伍通知書》,取消義務兵優待和軍屬相關待遇。
(二)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
(三)在個人戶籍“服兵役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并在其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欄永久標注“拒服兵役”。
(四)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進行通報,作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教育警示本區域內適齡青年。
(五)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人主體名單,在辦理個人信貸、融資、信用卡等金融服務時,將拒服兵役的失信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從嚴審批。
(六)進行不少于10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